吉林省內蒙古商會

基本信息

吉林省內蒙古商會籌建於2010年12月份,經過近半年的高效運作,於2011年5月19日正式得到省民政廳批准,是我省目前14家商會中唯一的少數民族商會。現有成員單位有50多家,主要從事建築、安裝、人力資源、房地產和新能源開發等行業,其中:吉林省龍達熱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君坤艾尼維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京安專用服裝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年產值達3000多萬元,上繳稅金都在百萬元以上;有的會員業務市場覆蓋全國,有的甚至把生意做到國外,資產超億元;有的會員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說吉林省內蒙古商會是人才濟濟,實力雄厚,未來發展前景非常廣闊。
商會的宗旨是:整合內蒙古籍在吉林省政界商界資源,服務於會員單位;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和政府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招商引資、共享資源、合作共贏,為推動吉蒙兩省區經濟建設做貢獻;發揚寬容大氣、積極進取、樂觀向上的蒙商精神,努力創建五星級商會,使商會成為內蒙古籍工商界人士在異地的溫馨港灣。

商會章程

吉林省內蒙古商會章 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吉林省內蒙古商會
(英文譯名:NeiMengGu Chamer of Commerce Jilin province)。
第二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是內蒙古籍在吉林省經商辦企業和吉林省企業在內蒙古投資的工商業界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經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商會的工商業界和內蒙古籍在吉林省內各界人士,開拓進取,互相扶持,共同發展,合作共贏,加強行業自律,講求信譽,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整合商會的有利優勢,加速商會建設,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積極促進吉林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開展區域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真正成為具有創新能力,促進吉林經濟快速增長的有生力量。
第四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為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的辦公住所: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仙台大街臨河風景56S-104號。郵編:130033
第二章主要業務範圍
第六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繫內蒙古籍和吉林企業在內蒙古投資工商業界人士,加強信息溝通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開發,協調吉林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吉林經濟發展和吉林省與內蒙古自治區兩地區域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發牽線搭橋,提供服務。
(二)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對會員進行團結互助、愛國敬業、遵紀守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入會人員自身的素質。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的協調作用,當好政府管理本會的工商業界的有力助手。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產品等信息,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合作、培訓、投資等方面的服務,建立投融資擔保等機構,為會員發展做好輔助服務工作和協調市、州、內蒙古商會的組建、人選業務開展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的合法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到損害。
(六)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研發國內、國際市場方面的業務。
(七)增進與國外社團組織和海外華僑及港、澳、台地區社團和國內工商經濟社團人士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業務。
(八)開展扶貧濟困、助學等公益活動,回報社會,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九)為會員企業推薦新技術、新產品和拓寬發展項目,介紹合作夥伴,建立會員企業增效快速發展的有利渠道,積極協助完成技術創業、專家評估論證、項目可研、項目策劃與申報等服務過程,促進會員企業快速發展。
(十)最佳化會員發展社會環境,協調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會員享受國家投資基金,發展計畫、政策補貼、證券、重大項目支持等相關政策,開展協調與服務工作。
(十一)商會開發相關技術、產品、服務業等項目補充經費不足需要。
(十二)承辦落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開展與會員發展建設有關的其它業務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在吉林省經商辦企業和生活居住的內蒙古籍和吉林企業在內蒙古投資的工商業界人士承認本章程,按照會員入會程式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辦理有關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為企業單位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吉林省內蒙古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吉林省內蒙古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吉林企業在內蒙古有投資和內蒙古企業在吉林的辦事機構。
第九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中請書;
(二)有會內人員介紹推薦;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吉林省內蒙古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肋: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吉林省內蒙古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本會需要的有關數字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證每四季度為交會費時間,交費時對會員證進行年檢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特殊情況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二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常務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主持日常工作。
(四)商會法人(商會創始人)、首屆會長為本會終身名譽會長。
(五)為了保持商會的穩定性和商會方針、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商會主要領導可連任兩屆,根據需要或沒有合適接替人選時,本人自願,成員單位擁護,可再連任一屆。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上班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限,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理事表決通過,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許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人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會費按本會規定要求規定贊助。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款計畫超出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提請會長會議批准,5000元以內由會長批准,200元以內由秘書長批准,由監理會審議決定,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賬目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臨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吉林省內蒙古商會二〇一一年四月至五月,部分成員單位徵求意見傳閱研究通過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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