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性質
吉林省健康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n(HIAJ)協會的性質是吉林省內從事健康產業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科研開發以及與健康相關的醫藥衛生、保健養生、健康管理、體檢中心等單位和領導、專家、企業家、學者及業內優秀人士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行業團體,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吉林省健康產業及其與健康相關企事業單位與工作者,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堅持科學發展觀,倡導健康理念,廣泛開展健康產業評優評先活動,積極推進吉林省健康產業及其相關的企事業快速發展,加強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提高產品質量和誠信度,積極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努力發揮企事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服務政府、企事業和消費者,努力發揮產業與上下游之間的協調作用,加大科技投入,重視研發生產,創新行銷手段,為振興吉林經濟、為吉林省健康產業建設與發展,為人民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貢獻。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健康產業學術研究、信息交流、科普講座、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成果推廣等項活動。具體業務如下:
一、開展對健康產業工作及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健康產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健康產業開展討研與研究活動,為企事業提供技術支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制定健康產業規劃,對產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進步、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四、在有關政府部門指導授權下,參與健康產業市場規範和監督工作,廣泛開展健康產業評優評先活動,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健康產業發展。
五、在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和授權下,收集、分析、統計、發布健康產業領域的相關信息。
六、創辦刊物、網站、編輯出版健康與健康產業書籍,舉辦會展,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七、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的作用,開展項目論證,職業培訓和開展學術研究、技術諮詢、技術改造等項技術服務。
八、開展科普講座、普及健康產業知識與技能,提高人們健康長壽水平。
九、開展國內外有關健康產業的交流與合作,幫助企事業改善經營管理與技術支持。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十一、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健康產業工作事項。
領導機構
理事長
吉大一院黨委書記教授張東航;副理事長
吉林省綠金環保有限公司總裁研究員徐巍吉林大學白求恩醫學院黨委書記教授宋玉珍
長春市新職聯教育培訓學校校長姚千
吉林省疾控中心主任醫師戰克
東北自然資源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
世界教科文衛組織專家成員王志剛
吉林大學白求恩醫學院副院長孫連坤
秘書長
姚千專家委員會
主任
王志剛主要工作
開展健康產業學術研究、項目論證,信息交流、科普講座、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改造、成果推廣等項技術服務,創辦刊物、網站、編輯出版健康與健康產業書籍。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吉林省健康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n(HIAJ)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吉林省內從事健康產業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科研開發以及與健康相關的醫藥衛生、保健養生、健康管理、體檢中心等單位和領導、專家、企業家、學者及業內優秀人士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行業團體,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吉林省健康產業及其與健康相關企事業單位與工作者,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堅持科學發展觀,倡導健康理念,廣泛開展健康產業評優評先活動,積極推進吉林省健康產業及其相關的企事業快速發展,加強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提高產品質量和誠信度,積極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努力發揮企事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服務政府、企事業和消費者,努力發揮產業與上下游之間的協調作用,加大科技投入,重視研發生產,創新行銷手段,為振興吉林經濟、為吉林省健康產業建設與發展,為人民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為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7520號“中國科學院長春分院”。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健康產業學術研究、信息交流、科普講座、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成果推廣等項活動。
具體業務如下:
一、開展對健康產業工作及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健康產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健康產業開展討研與研究活動,為企事業提供技術支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制定健康產業規劃,對產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進步、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四、在有關政府部門指導授權下,參與健康產業市場規範和監督工作,廣泛開展健康產業評優評先活動,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健康產業發展。
五、在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和授權下,收集、分析、統計、發布健康產業領域的相關信息。
六、創辦刊物、網站、編輯出版健康與健康產業書籍,舉辦會展,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七、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的作用,開展項目論證,職業培訓和開展學術研究、技術諮詢、技術改造等項技術服務。
八、開展科普講座、普及健康產業知識與技能,提高人們健康長壽水平。
九、開展國內外有關健康產業的交流與合作,幫助企事業改善經營管理與技術支持。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十一、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健康產業工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從事健康產業或健康相關企事業管理、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均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在健康產業或健康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4. 支持協會工作。
二、團體會員:與協會業務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並在吉林省註冊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與協會業務相關的部門,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的,均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會員單位設代表一人,代表其在本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是單位法人或主要負責人。
三、榮譽會員:對健康產業及其相關學科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熱心參加協會活動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須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表;團體會員須由單位提出入會申請書
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榮譽會員:由個人或單位推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由秘書處發給榮譽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1.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4. 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5.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6. 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力;
7. 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8.對本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述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為規範
2. 維護本協會的聲譽;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義務;
4.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二、團體會員
1. 執行本協會決議;
2. 接受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3. 協助本協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的活動;
4. 按年度交納會費;
5.服從本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三、榮譽會員
1. 熱情支持協會工作,溝通信息;
2. 接受協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3. 推薦專家講學。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凡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者被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通知該會員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者,經協會秘書處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長(會長,下同)副理事長(副會長,下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立秘書處機關,下設若干專職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必須根據企事業和社會要求及時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續繼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續繼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理事長。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
四、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本協會開辦經費
二、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省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工、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2010年 8月 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