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吉林省國資委)是2004年5月經省政府批准組建的省政府直屬正廳級特設機構。根據省政府授權,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省屬企業(含地方性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確保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領導班子

主 任、黨委書記:高志國
副主任、黨委委員:曲喜泉
紀委書記、黨委委員:隋明利
副主任、黨委委員:王紹坤
副主任、黨委委員:李弼樞
副主任、黨委委員:高玉平
副主任、黨委委員:王剛(試用期一年)
監事會主席:李春波
監事會主席:尹賢淑
副巡視員:高曉明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出資企業(不含地方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所監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資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獨立董事;審核監事會向省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獨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度,依法對市(州)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二)法規處(內部審計處)。

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管理辦法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負責國有資本預算資金的審計管理;負責機關專項資金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負責對國資委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出資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出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

(四)業績考核處。

對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業績考核;指導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督。

(五)統計評價處。

綜合研究出資企業的運行狀況;負責出資企業數據信息統計

報告體系建設,全面掌握出資企業重要財務狀況;組織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負責出資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六)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議,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綜合指導處。

負責全省國有企業改革的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全省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全省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綜合組織協調工作。

(八)省直企業改革指導處。

負責指導省直國有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擬訂、審核和實施出資企業合併、分立、破產、重組等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大公司和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

(九)國有資本預算處。

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預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出資企業開展預算管理;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算組織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及管理,並負責對資本收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國有資本運營處。

負責出資企業資本運營的謀劃、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出資企業上市公司的培育、指導、組織和協調。

(十一)監事會工作處(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獨立董事和國資委派出董事的協調服務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黨建群工處(黨委組織部、黨委群工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出資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承擔出資企業團工委的日常工作;聯繫出資企業工會、共青團和婦聯工作;指導出資企業的統戰工作。

(十四)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出資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出資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五)人事處。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培訓工作(包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以外的專業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六)信訪處。

受理、辦理、轉辦、移送本系統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國家機關和省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承擔本系統的維護穩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省監察廳派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室。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出資企業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直屬事業單位

績效考評中心(信息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企業領導人資質評價中心、機關服務中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