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頓範圍包括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
二、依法取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診療和藥品經營活動的各類機構。
三、對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的設定標準、人員資質、技術開展、執業行為和廣告宣傳及質量與安全、環境與服務、收費與價格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四、對醫保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進行重新準入。
五、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吉林省民營醫療機構整頓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處罰。
六、在全市醫療和藥品市場秩序清理整頓期間,對全市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的設定申請暫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