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加強和完善學生的學籍管理,促進學生在思想道德、理論知識、文化底蘊、身心健康等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祖國,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奮鬥的獻身精神;遵守憲法、法律和校規校紀,做文明公民;發揚求實創新、勵志圖強的校風,認真學習,努力成為具有高素質的創新人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學籍管理,是指對普通本科學生在校階段的管理,是對在校學生學習、生活、行為的規範性要求。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吉林大學按國家計畫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請假並開具原學校、街道或鄉鎮證明,假期不得超過兩周。兩周之內可攜帶請假證明來校報到,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對已註冊學生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取得吉林大學學籍。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學校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學生學習期間如查實有入學資格問題,隨時取消其學籍,對徇私舞弊者,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新生入學經體檢複查合格方可註冊,若患有疾病無法堅持學習者(詳見其它有關規定),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內可達到入學標準的,應由學校批准回家治療,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學生,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前一天,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八條 本科教學管理模式設計為學分制,暫實行彈性學分制和學年學分制兩種管理辦法。採用彈性學分制管理的學生實行選課制並按照學分計算學習量,不超過規定學制兩年,達到規定學分即可畢業;採用學年學分制的學生修讀按教學計畫開設的課程,可自由選修其它課程,按規定學習進度和學分數量計算其學習量,不超過規定學制兩年,達到規定學分即可畢業。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評定成績取得相應學分,成績的評定應綜合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將考核成績和相應學分填入《吉林大學學生成績登記表》(大卡)和《吉林大學學生成績表》(小卡)各一份,大卡存入學校檔案室,小卡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條 經學院同意,學生可以跨學院、學校、國家修讀課程,所取得的成績經教務處認定後,按照實際成績記入成績單。
第十一條 對於學生參加考核其成績不合格者:
(一) 學生按教學計畫規定修讀的必修課、限選課(不含任意選修課)考試不及格者,須按有關規定重修該門課程;在校學習期間內重修次數不限。
(二) 教學計畫規定的任意選修課考試不合格,可重修或另行選修。
第十二條 凡按學校規定不允許參加考試或在課程考核中違紀、曠考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一律以“零分”記載,重修該課程。符合上述兩條而重修課程者,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重修費
第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正常考核,需提供合理的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准並通知任課教師後,報教務處備案,可以緩考,緩考一般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第十四條 學生應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須事先經過批准。
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二分之一者,或作業、實驗完成量少於規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因故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但未達二分之一者,由學院決定是否準予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第十五條 學生在輔修專業、選修或免修課程中遇到的其它問題,按照《吉林大學學分制方案總則》及《吉林大學輔修專業管理辦法》、《吉林大學學選修、免修課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升級、跳級與留、降級

第十六條 實行彈性學分制的學生,按規定學制年限提前達到畢業的學分要求,可以提前畢業;在不超過規定學制年限兩年內,達不到畢業的學分要求,可通過選修、重修等方式繼續學習。
第十七條 實行學年學分制的學生使用升級、提前升級與留、降級的管理辦法,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足夠的學分,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升入年級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進行一次性考核。理、工、醫科學生平均績點達3.0及其以上;其它學生平均績點達3.5及其以上者,經學校批准,允許跳級。
第十九條 學生累計達到五門非任選課不及格而未取得學分(不含已經重修通過的課程,累計五門課程不及格不能跟班重修),經學校批准,應予留、降下一年級。
第二十條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不合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暫跟班修讀,第一學年結束時,視全學年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無法編入該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經學校批准,可在原年級原專業就讀,填寫《吉林大學學生學籍變動審批表》,分別交教務處、學生處備案,暫不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次數累計不得超過兩次。應屆畢業生在校學習年限未超過學制年限兩年者,在畢業前如有不及格的課程,可選擇在校重修或結業離校。
第二十二條 留、降級手續於學期初辦理一次。每學年第一學期初辦理留級手續,第二學期初辦理降級手續。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留、降級前的課程,經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績、學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條 留、降級的學生,如同步學完原年級原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學分,經學校批准,其學籍可以恢復至原年級原專業。
第二十五條 醫學七年制學生在第六學期末,未通過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者,轉為五年制學習並隨其畢業。
第二十六條 留、降級的學生應按降至年級的標準向學校繳納學費,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學生,所收費用學校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 跳級或留、降級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出具《吉林大學學生學籍變動審批表》,於開學後兩周內辦理審批手續。經學校批准後學生須持所在學院開具的《吉林大學學籍變動通知單》,到有關部門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二十八條 課程門數的核定:
(一) 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並且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所講內容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 凡按教學計畫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時,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 任選課考核不合格,不計入不合格課程門數。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無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嚴格審查後,可允許轉專業:
(一) 確有某些突出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業務專長者;
(二) 經學校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適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三)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統一進行專業調整者
(四) 符合學校規定且具備新專業學習條件的成績優異者;
(五) 根據學校創新人才培養計畫而選拔出來的特優生。
第三十條 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軍事學十二大本科專業門類之間轉專業者,可以編入下一年入學的班級學習;其它轉專業者可編入同年入學的班級學習。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允許轉專業:
(一) 國家“基地”專業的學生,但按“基地”滾動培養規定調整者除外;
(二) 委託培養、委託代培,定向培養、保送生、特招生,專科升入本科學生;
(三) 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四) 學生入學滿一學年的學生;
(五) 有考試違紀行為或其它紀律處分的學生;
(六) 轉入專業規定的課程考試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吉林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審批表》, 經教務處審核同意、主管校長批准後,學生持《吉林大學學籍變動通知單》到各有關部門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疾病、家庭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轉到其它學校可繼續完成學業者,可以提出申請,轉出我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允許轉出我校:
(一) 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 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三) 委託培養、委託代培、定向培養、由專科轉入本科專業就讀的學生;
(四) 應作退學處理者。
第三十五條 我校學生轉出程式及辦法如下: 
(一) 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本科學生轉學審批表》,由主管教學院長簽字同意後,由教學秘書連同學生申請一併送交教務處。
(二) 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後,由教務處向擬轉入接收學校聯繫。
(三) 經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請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高教主管部門批准。
(四) 上述部門批准後,學生持所在學院開具的《學籍變動通知單》到有關部門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三十六條 全國重點大學的本科學生有資格申請轉入我校,如無特殊情況,學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一) 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五周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或困難暫時中斷學業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續休,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條 休學學生須填寫《吉林大學學生休學申請表》,經學校批准後,學生持所在學院開具的《吉林大學學籍變動通知單》到有關部門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四十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原在校的各種補貼停發,其戶籍、學籍檔案保留在學校。
第四十一條 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所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四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恢復健康,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時持有關證明,由學院簽署意見,經學校批准,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三) 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它高校,須先辦理退學手續。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其學籍。

第六章 退 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違反學校違紀處分條例,達到勒令退學處分的,應作退學處理。因下列情況之一而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一) 學年學分制學生累計有六門及以上非任選課不合格未取得學分者;
(二) 彈性學分制學生第一學年所取得的學分少於22學分者;第二學年累計學分少於50學分者;第三學年累計學分少於80學分者;第四個學年累計學分少於115學分者。
(三) 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年限兩年者;
(四) 經學校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五) 符合休學規定,因病應該休學而不休學者;
(六) 休學期滿而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七) 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八) 因自費出國留學(可保留學籍一年)等原因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 拒絕繳納學費者。
第四十五條 退學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填寫《學生退學審批表》一式兩份,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戶。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第四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試 讀

第四十八條 符合第四十四條(一)、(二)規定退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可給予一次試讀機會,試讀期為一年。試讀生不享受正式學生待遇。
第四十九條 試讀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全額繳納培養費。
第五十條 試讀學生在一學年內重修拖欠課程並完成學分,可恢復其學籍。
第五十一條 試讀學生在試讀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試讀資格:
(一) 重修課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足夠在校繼續學習的學分;
(二) 應修課程繼續出現考核不及格情況;
(三) 違反學校紀律和規定。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從德、智、體等方面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
第五十三條 具有吉林大學學籍的學生,品德優良並經體檢合格,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年學分制學生在校年限超過規定學制兩年仍有課程不及格,按結業離校,不換髮畢業證書。學生在畢業離校前如有五門以內課程不及格,可在校重修,考核合格後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亦可申請結業離校,在半年以上兩年以內回校參加考試,合格後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彈性學分制學生在校年限超過規定學制年限兩年,未達到畢業規定的學分,按結業離校,不換髮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退學學生在校學習未滿一年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習年限滿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課程,已修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受到勒令退學處分的學生髮給學習證明。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和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七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五十八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由學校出具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章 學 位

第五十九條 凡取得畢業資格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吉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的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條 本科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大學外語考試未通過四級者;
(二) 在校期間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者;
(三) 退學試讀後恢復學籍者。
第六十一條 凡在畢業離校時未獲學士學位者(按規定修業年限畢業),在半年以上兩年以內達到我校授予學位要求,可補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遺失不能補發。

第十章 其 它

第六十二條 以上條款如無特殊說明,對彈性學分制和學年學分制的學生實施相同的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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