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經2005年9月9日第128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學分制是以選課制為基礎,以學分作為衡量學生學習狀況的計量單位,並按照學分進行教學安排和學籍管理的一種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 學分制的實施旨在發揮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與積極性,增加學生在學習上的自主權,實現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個性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各學科專業,並根據各學科專業的基礎特點及其發展狀況適時實行。
第五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的基礎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畢業,畢業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學制不變。
第六條每學年實行兩長一短三學期制。兩個長學期為理論教學學期,分別為16個教學周,1個考試周,稱為秋季學期、春季學期;短學期為暑期實踐教學學期,稱為夏季學期,共6周。每學年假期為11周,機動教學周為1周。全校各年級各專業各學期的安排同步等長。
第二章 開 課
第七條 學院制定專業指導性教學計畫,必須經過充分論證、專家審核、學院學術委員會審定程式。
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畫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如需調整,必須履行學院申報、教務處審核並備案的程式。
第八條 為確保課程建設與教學質量,所有課程實行歸屬管理。如果開課單位師資緊張,可與相關學院協商安排解決,確保課程正常開出。
第九條 根據指導性教學計畫中教學進程的安排,教務處和各學院於每學期第九周確定並公布下學期執行教學計畫,並下達教學任務。開課單位在第十周至第十一周確定任課教師。
短學期的教學任務隨春季學期安排,學分計入上一學年。
第十條 為了滿足學生修課需要,學院應儘可能滾動開課。對於非計畫學期課程,學生(含重修生)於第十周及下學期第一周上網申請預約,各校區達到一定人數即可開出。各類課程的人數原則要求為:普通教育課程50人,學科基礎課程30人,專業課程20人。教務處負責增開課程的協調落實。
第十一條 各校區教務辦負責協調任課教師安排,並於第十二周至第十三周進行課表編排工作;同時各單位做好選課前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所有課組預選人數達到一定數量方可開班。各類課程開班最低人數原則為:普通教育課程及公共選修課程30人,學科基礎課程20人,專業課程15人。
第十三條 正選結束後,開課單位列印開課通知書,並於學期結束前發給任課教師。退補選結束以後,開課單位列印教學任務書發給教研室及任課教師並存檔。
第三章 選 課
第十四條 學生修讀課程,以指導性教學計畫為依據,每學期在指導教師的幫助下,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修課程。有先導後續關係的課程,應通過先導課程後再修讀後續課程。每個長學期至少完成15學分,最多選修30學分。
第十五條 按大類招生的專業以及設定專業方向的專業,學生可以在規定範圍內選修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十六條 每學期,學生在公布的執行教學計畫基礎上,制定下學期修課計畫。學生擬修讀(含重修)非計畫學期課程,按第十條執行。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自主選擇課程、任課教師及上課時間。個別受到師資及其他教學條件限制的課程,採取計算機確定是否選中的辦法。
第十八條 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學生可以跨校區選修課程並參加考試,考試成績計入本人成績檔案。學生可以以難度較大課程的學分代替本專業教學計畫中規定的相對應課程學分。
第十九條 每學期期末,教務處安排學生進行下學期的選課工作。選課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預選,於第十四周進行;第二階段為正選,於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進行;第三階段為退補選,學生在開學兩周內試聽,第三周可以根據試聽情況進行一次退選及補選。學生選定課程後不能再改動。重修選課在退補選之前完成。
第二十條 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經向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所在學院申請備案後修讀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但不得影響第一專業學習。
第四章 修 課
第二十一條 為減少教學資源浪費,學生選定各類課程後應當認真修讀。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修部分理論課程。學業優良、自學能力強的學生,通過自學或網路課程學習,認為已提前達到課程要求,可在預選時上網申請免修(暫不選課),取得學院及開課單位同意後,於開學第一周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考試(含實驗環節要求),考試合格後直接獲得課程學分。考試未通過者,正常選課修讀。學生在境內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門取得與教學計畫相關聯的課程學分,經過本人申請、學院及開課單位審核、教務處批准後,即可代替相對應課程的學分。
外語課程採取分級教學的辦法,學生獲得高一級課程學分,可以免修該課程的前導課程,免修課程成績按優秀成績直接記載。
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公共選修課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聽部分理論課程。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在選課之後,可以申請免聽,但必須完成作業、實驗等環節方可參加期末考試。學生應於開學第一周將免聽申請書交給任課教師,取得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免聽。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不能申請免聽。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申請理論課程的間斷聽課。因上課時間衝突或者有一定自學能力,學生可以於第一周向任課教師申請間斷聽課,聽課時間不得少於課程總學時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業、實驗等環節後方可參加期末考試。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不能申請間斷聽課。
第二十五條 必修課程及實驗實習環節考核不及格可以多次重修,及格後取得相應學分。選修課程不及格,學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三門公共選修課程不及格者,不得選修其他公選課程,必須重修。對於成績不滿意的課程,學生也可以重修。學校根據學生重修要求和學期開課情況安排重修生插班修讀,或單獨開班。學期正常開出的課程,原則上不再單獨開設重修班。重修考試要求與正常考試完全相同。學生重修課程,不能申請免修、免聽。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最低限定學分,學生修完各類課程並完成最低限定學分後,方可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論文環節的學習。
不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論文環節的學生,畢業信息不予註冊。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七條 所有學分課程必須進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必修課程的期末考核一律為考試。課程考核形式由課程組根據課程內容特點確定。
第二十八條 考試課程採取百分制;考查課程採取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同時採用學分績點制綜合考察學生學習質量。績點按如下規定確定:
百分制 | 59.5以下 | 60-64.5 | 65-69.5 | 70-74.5 | 75-79.5 | 80-84.5 | 85-89.5 | 90-100 |
績點 | 0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五級分制 | F(不及格) | D(及格) | C(中) | B(良) | A(優) |
績 點 | 0 | 1.0 | 2.0 | 3.0 | 4.0 |
對課程的學習質量用學分績點表示,即課程的績點與學分之積;某學生的總體學習質量用平均學分績點來表示,平均學分績點=Σ(學分*績點)/Σ學分。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結算一次,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住院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當在考核前持有關證明申請緩考,經學院同意、教務管理部門審批後緩考該課程;教務管理部門應將緩考學生名單及時通知開課單位。緩考學生須參加下一次同一門課程的考核,如有時間衝突則順延。
第三十條 學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課程,成績如實記載,考試通過後績點按原換算績點減去0.5記載,最低為0.5。因對考核成績不滿意重修的課程以及緩考的課程,成績如實記載,績點正常換算。
第三十一條 無故曠課,累計時間超過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或作業、實驗完成量少於規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期末成績按零分記。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考試違紀、舞弊以及曠考,課程成績均按零分記。
第六章 學籍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保留班級建制,增設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的學業。指導教師由學院選拔配備,指導學生合理安排學習進程,特別是對本專業學習要求、教學計畫各環節及學習研究方法等專業性問題進行指導,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四條 取消留、降級制度。學生因學習困難較大無法跟原年級學習,可以申請到下一年級學習。申請審批手續應在每學期前兩周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註冊選課制度。學生各學期必須按《吉林大學學生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之後才能參加下一學期的選課、學習活動。休學學生應在休學期限屆滿前辦理註冊手續、參加選課,復學後參加教學活動。
第三十六條 教務處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籍清理工作,對修讀學分過低者按退學處理,發給肄業證書。各學年退學的學分規定如下:第一學年修讀學分低於20學分;第二學年累計修讀學分低於50學分;第三學年累計修讀學分低於80學分;第四學年累計修讀學分低於120學分;第五學年累計修讀學分低於160學分;第六學年累計修讀學分低於專業總學分的10學分以上。休學學生的學分限定視休學時間確定。
第三十七條 學生完成指導性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類課程的學分即可畢業。提前畢業者,須在畢業學期的前一學期向學院提出申請,以便安排畢業論文、證書註冊等事宜。學生未完成全部學分,但距離專業總學分10學分以內,可以申請獲得結業證書;在規定年限內,完成相差學分即達到專業總學分,可以換髮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吉林大學有關學士學位管理規定者,可獲得吉林大學學士學位。
第三十八條 通過輔修專業學習,達到該專業要求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書;通過第二學科專業學習並完成畢業論文,達到該專業要求,可獲得第二學科專業畢業證書及第二學科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吉林大學學分制方案總則》及其他現行管理檔案中與本辦法衝突的條款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