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吉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檔案全文

校發〔2002〕4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紀守法,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可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條 我校學位按下列學科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二章 授予學位的學術水平標準

第四條 凡已完成了教學計畫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能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初步能力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均可授予學士學位。成人高校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凡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能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的碩士研究生或具有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均可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條 凡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並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的博士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均可授予博士學位。

第三章 學位授予程式

第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式

本科生培養單位對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審核,審核通過並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備案後即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學士學位(含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授權學校教務部門全面負責。

第八條 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程式:

1.研究生在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後即可申請學位。

2.指導教師、研究生培養單位提出推薦意見。

3.指導教師對研究生的政治表現、學習情況、論文撰寫情況及對論文的學術水平寫出綜合意見。

4.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接受其申請。

對滿足下列條件者,可接受其學位申請:

⑴政治表現較好;

⑵完成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所有課程,成績合格、修滿規定學分,完成學位論文並達到本學科相關要求;

⑶指導教師、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推薦。

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行答辯者,若其離校後政治表現較好、能遵紀守法的,應接受其申請。

5.組織論文評閱和論文答辯。

6.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對學位申請者的學位授予問題進行評定,並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建議。

7.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對學位申請者的學位授予問題進行評定,並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或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

8.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博士學位申請者的學位授予問題進行評定,並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將決定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在校內公布、徵求意見,對以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人員,須向社會或其工作單位公布姓名和博士論文題目。對三個月內無異議者,即可頒發博士學位證書。碩士學位在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批准後即可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十條 為及時送審論文,做到按時答辯,研究生須至少在答辯前一個月提交列印好的申請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應至少送交相關學科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兩名專家評閱,其中外單位的專家至少應有一位。評閱人應該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是該學科領域內學術造詣較深,並在近幾年內有科研成果的專家。

第十二條 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並填寫學位論文學術評議書。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論文評閱人在評閱論文時,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

1.論文研究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有無創新成果;

2.論述的觀點、理論分析是否正確,推理、計算及實驗是否可靠無誤;

3.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的程度如何,作者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如何;

4.有哪些需要修改、提高的地方;

5.論文是否已達到相應學位的要求。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廣泛徵求校外同行專家的評議意見。所聘請的評議專家一般應具有教授職務(或相當技術職務),並應儘可能聘請博士生指導教師。要注意擴大聘請評議專家的範圍,不要只集中在兩個以下單位或只在本市聘請。收回的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五份。

第十四條 若有一位評閱人或兩位(含兩位)以上評議專家認為該論文未達到相應學位的要求時,則不得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五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人選,由研究生培養單位提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批准。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名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指導教師不得參加答辯委員會。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名具有教授職務(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外單位專家至少應有兩名。應儘可能聘請博士生導師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指導教師以外的博士生導師擔任。

第十八條 答辯時應貫徹“堅持標準,嚴格要求,確保質量,公平合理”的原則。要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答辯應以公開方式進行(答辯內容確須保密的除外),要認真做好答辯記錄。

第十九條 答辯程式

1.學位申請人介紹論文。

2.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出問題,學位申請人答辯。列席人員也可以提出問題。

3.學位申請人及列席人員退席。答辯委員會單獨開會,進行以下程式:

⑴ 宣讀論文評閱人的評議書。若是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還應宣讀校外同行評議意見;

⑵ 導師介紹學位申請人課程學習及論文撰寫情況。若導師未參加答辯委員會,可邀請導師介紹;

⑶ 討論。根據討論情況起草答辯決議書。

⑷ 進行無記名投票。根據表決結果做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

⑸ 如不同意授予學位,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論文,在規定時間 (申請碩士學位為半年以外,一年以內;申請博士學位為一年以外,二年以內)內補行答辯的決議;

⑹ 對於博士學位申請人,若答辯未獲通過,而該人又未取得碩士學位,則應進一步做出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⑺ 如果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認為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於博士學位的標準,除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外,還可向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建議,由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按授予博士學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⑻ 通過答辯決議書。

4.學位申請人出席會議(包括列席人員),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不公布表決票數)。

第二十條 對學位論文進行表決時,必須在同意票數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時才能做出論文答辯通過的決定。在做出修改論文補行答辯的決議時,同意的票數過半數時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如果未做出修改論文補行答辯的決議,任何個人均無權同意修改論文和重新組織答辯。補行答辯只能進行一次。

第六章 不授學位、緩授學位及撤消學位

第二十二條 不授或緩授學位

1.本科生受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

2.研究生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含記過處分)不授學位。

對受記過處分的研究生,應考察其受處分之後一年期間的表現。如對錯誤確有認識,悔改表現突出,經研究生培養單位做出鑑定並推薦,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後,可以討論其學位授予問題。若在校考察不滿一年,可先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學位緩授。一年考察期滿後,可根據申請人在校期間和畢業後在工作單位的表現(應有工作單位的鑑定)討論其學位授予問題。對堅持錯誤不改,或對錯誤雖有認識,但表現不好的,不授予學位。

第二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應撤消其碩士或博士學位:

1.在入學考試中偽造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

2.在學位論文中嚴重弄虛作假的;

3.剽竊、抄襲他人成果,違反著作權法,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七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人選,從我校教授中遴選,由學校討論通過後報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學科)任期三年。委員組成以相關學科的教授為主,由學校討論通過。

第二十六條 在學位評定工作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2.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3.做出撤消博士學位的決定;

4.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 在學位評定工作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批准授予碩士學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2.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

3.批准撤消碩士學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做出撤消博士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

4.研究和處理學位評定中有爭議的問題及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在學位評定工作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履行以下職責:

1.審批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備案;

2.審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人員組成;

3.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4.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批准;

5.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審議;

6.做出撤銷學士學位的決定,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備案;做出撤銷碩士學位的建議,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審批;做出撤銷博士學位的建議,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部)審議;

7.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學部)評定學位時,必須有達到或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會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討論學位授予問題時,應在對學位申請者的政治思想表現、學習情況、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經過認真討論,並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是否授予學位進行表決。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時,當同意授予學位的票數超過委員總數的半數時,可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分委員會(學部、學科)表決時,當同意授予學位的票數不低於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並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時,可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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