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文庫: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程式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

作者簡介

呂岩峰,男,1960年生,吉林省德惠市人,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等職,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區際刑法,所提出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兩點論”、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論”、法律適用的“適當論”等見解和主張,受到學界的高度重視和認可。主要著作有《呂岩峰論國際法》等,已有多篇論著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
李海洋,女,1977年7月生,遼寧省撫順市人1996年9月2000年6月,在遼寧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9月-2003年6月,在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9月-2006年6月,在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政治學博士後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刑法學、犯罪學、比較刑法學,已在《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政治與法律》、《法制與社會發展》、《當代法學》、《中罔刑事法雜誌》等各級刊物上發表論文10餘篇,參編或合譯的著作多部。

內容簡介

《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文庫: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是國內關於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第一項全面、系統、深入、具體的研究成果。除了對一般問題的闡論之外,《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文庫: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還對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職能機關、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規範化、中國四法域刑事法律的差異及其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影響、複合法域條件下的中國對外刑事司法合作關係、中國區際刑事司法管轄權的衝突與協調等問題進行了專門的探討。全書體系完整,結構合理,立論允當,論證有據,語言平實,表述準確,對於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給予了理性的和前瞻性的觀照。本書的見解和主張對於中國相關方面的法律實踐必將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

目錄

第一章 引論
第一節 司法協助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司法協助的概念和種類
第三節 司法協助與中國
第四節 本書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概述
第一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由來和意義
第二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特點
第四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現狀
第三章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
第一節 有關見解述評
第二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論析
第四章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職能機關
第一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與職能機關的概念界分
第二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職能機關
第五章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程式和主要內容
第一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程式
第二節 關於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範圍之爭
第三節 互通犯罪情報
第四節 預審合作
第五節 協助緝捕並移交案犯
第六節 刑事訴訟移管
第七節 區際刑事裁判(Decision)的承認和執行
第八節 贓款贓物的追繳和移交
第六章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與模式
第一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
第二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
第七章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規範化
第一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簽訂
第二節 《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示範法》的出台
第三節 《中國司法協助法》的制定
第八章 幾個相關問題的探討
第一節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比較研究
第二節 中國四法域刑事法律的差異及其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影響
第三節 複合法域條件下的中國對外刑事司法合作關係
第四節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管轄權的衝突與協調
結束語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之展望
參考文獻
後記

部分內容

一、關於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的各種見解綜述
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是指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為聯合打擊跨法域犯罪,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等四法域之間進行刑事司法協助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活動準則。
關於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所應包含的具體內容,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見解:
有的學者認為,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國兩制原則、區際合作原則、平等互利原則、條約義務優先原則。①
有的學者在論及制定國的區際司法協助法問題時,認為下述原則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相互尊重原則、主動協助原則、以程式為主原則、日常合作和定期會晤相結合原則、不適用“雙重歸罪原則”、不適用“政治犯罪不協助”原則。②該學者後來又提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遵循的原則為:“一國兩制”原則、相互尊重原則、主動協助原則、以程式為主原則和效率優先原則。③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包括:“一國兩制”原則,平等互助原則,普遍管轄權原則,法律適用原則。這裡的普遍管轄權原則是指不論犯罪人是哪一法域的居民,不論犯罪發生於哪一法域,只要實施了國際公約規定的普遍危害人類生命與財產,破壞國際安全與和平的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危害民用航空器罪,劫持、扣押人質罪,海盜罪,破壞國際海底電纜罪,對受國際保護的人員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罪,走私販賣毒品以及恐怖主義犯罪等行為,無論行為人在哪一法域被抓獲,這個法域的司法機關應履行國際義務,對上述犯罪行為行使普遍管轄權,適用有關刑事法律予以制裁。而法律適用原則是指中國內地與港澳台司法機關在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工作中,內地司法機關應根據內地有關法律審查和決定是否向港澳台提供協助,在同意提供協助的情況下,按照內地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協助活動,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方也可以根據港澳台的司法機關的請求,在調查取證方面適用對方的一些特殊程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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