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鄉村護林防火員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章護林防火員的管理 第七條護林防火員的主要職責: 第十條鄉鎮政府對護林防火員應配備必需的裝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防火巡護管理工作,加大巡山護林力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和處置火情,保障森林資源安全,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護林防火員是指與鄉鎮政府簽訂聘用契約,履行護林防火職責,從事護林防火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鄉鎮政府負責護林防火員的管理工作,當地林業工作站負責護林防火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四條 林區行政村原則上必須聘用一名以上專職護林防火員,具體人數由鄉鎮政府、行政村依據山林面積及管理難易程度自行確定。
第二章 護林防火員選拔聘用
第五條 護林防火員選拔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在民眾中有一定的威信,敢於與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作鬥爭。
(二)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具有一定的護林防火知識和文化水平,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符合上述條件的黨員幹部優先聘用。
第六條 護林防火員的招聘,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由村委會推薦,鄉鎮審核批准,並簽訂聘用契約,每年度一簽,並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第三章 護林防火員的管理
第七條 護林防火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森林防火有關政策;
(二)在管護責任區內開展日常巡護,做好巡山記錄;
(三)熟悉責任區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狀況;
(四)掌握責任區火險隱患,監管責任區痴、呆、傻、瘋、寡等特殊人員;
(五) 制止野外違章用火,發現火情第一時間內向村委會、鄉鎮政府及縣防火辦報告,並協助組織撲救;
(六)積極向林業部門或執法機關提供火災肇事嫌疑人、盜伐林木嫌疑人等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盜伐林木行為,協助查處森林火災和盜伐林木案件;
(七)協助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鄉鎮政府負責對護林防火員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第九條 對護林防火員管理不到位,在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追究鄉鎮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鄉鎮政府對護林防火員應配備必需的裝備。
第十一條 建立護林防火員培訓制度,每年對護林防火員培訓不少於一次,對新聘用的護林防火員須先培訓後上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崗。
第十二條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對各縣(市、區)的護林防火員隊伍建設工作實行專項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和獎勵的依據。
第四章 護林防火員經費和待遇
第十三條 護林防火員的報酬經費按照“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從村級轉移支付補助款和公益林補償費中安排,除上級補助的經費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積分攤。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兩級每年度按護林防火員人數分別安排一定補助經費。
第十五條 護林防火員報酬標準由所在鄉鎮、村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預算經費由鄉鎮統一管理,護林防火員的工資由鄉鎮統一發放,統一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十六條 護林防火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鄉鎮政府應解除其聘用契約,並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責任區內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未能及時報告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對責任區內的野外違規用火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責任區內發現火情不及時報告、不組織撲救而釀成較大損失的;
(四)在火災案件偵破過程中有意知情不報,隱瞞事實,對破案設定障礙的;
(五)責任區內發生盜伐林木行為未及時報告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七條 國有和集體林場、民營林場護林防火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由縣(市、區)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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