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政績
任職期間,不畏強暴,勇於革新,生活儉樸,聯繫民眾,不貪賄賂,以身作則,做了不少好事。
改清制縣衙的8班為巡緝隊,13房為一二兩科,裁汰老弱閒雜人員。規定百姓見縣長不下跪、不喊大老爺,出衙不坐轎,在衙與職員吃一樣飯,外出不許迎送招待,親自打掃院落街道,帶領官員早晨出操……。
遠士紳,近百姓。到任後,改過節拜客陋習,杜絕士紳包攬詞訟舊風。規定每星期六為接待百姓日期,民眾可直接找縣長談話、議事,訴訟時不寫狀子亦可。人們稱其為真正的父母官,劣紳則說他不象縣長的樣子。
對革新教育,不遺餘力。曾撥款興建學校,舉行全縣學生作文比賽和體育運動會,使全縣教育事業為之一新。
雷厲風行地大力開展男子剪辮,婦女放足。豪紳王梅清家有纏腳婦女,當即強令解除,派人用竹竿高挑裹腳布,遊街示眾,大殺了豪紳們的威風,推動了放足運動的開展。
為喚起民眾曾在城鄉粉刷大型標語“為富不仁,便是土豪”,“吞款架訟,便是劣紳”,“剷除賣國軍閥,打倒帝國主義!”並在交通要道書寫馮玉祥的施政綱領——“河南人民十二要”,大力推行開明政治。
為開展反對求神拜偶的封建迷信活動,親率學生打毀所謂主宰人民生命的城隍老爺以及龍王、火神、羅漢等神像,並禁菸,酒、嫖、賭,戒奢侈、懶惰。同時整修街道,翻修公路,講究衛生,移風易俗。不準官員、政警穿長袍大褂,一律改穿灰色中山服等。
上述種種改新措施,革新精神,直接間接地侵犯了封建階級的利益與尊嚴,故此遭到劣紳的激烈反對,千方百計設謀逐其離開嵩縣。
民國17年(1928)春,吉因公挪墊專款1000元,被豪紳誣為貪污;並誣吉與省派女職員韓某有姦情,將吉軟禁於政警隊。當夜二更時,護兵黃自強(望城崗人)將吉放出,吉赴洛申辯,懇請察核。時頑固派疑吉畏罪潛逃拍手稱快。豪紳龐文仲曾書寫一聯:“雞(吉)蛋滾去,從此嵩縣無腥氣,疥(介)瘡掃除,黎民百姓又更生”,以發泄其對革新者的極端仇恨。同年,上級清查吉案事與實違,調吉另赴閿鄉(今靈寶縣轄)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