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鐵路公司人事管理暫行辦法

《合資鐵路公司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4.26由鐵道部頒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完善合資鐵路公司的人事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合資鐵路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條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道部與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合資建立的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或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人事管理要堅持黨管幹部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3.具有履行職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身體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經理還應具有相應的領導崗位任職資歷和鐵路運輸經營管理能力。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按契約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由各股東和股東委託單位協商委派。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鐵道部委託單位選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監事會負責人的人選,需事先報鐵道部審查同意,其他成員報鐵道部人事司備案。

第六條 公司經理、副經理和“三總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按契約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或股東委託單位協商推薦,公司董事會聘任。

鐵道部委託單位推薦的經理人選,需事先報鐵道部審查同意。

第七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專職,經理及以下經營管理人員,其人事、工資關係應轉入所在公司管理。股東或股東委託單位選派的兼職董事、監事,其人事、工資關係仍保留在原單位不變,不能從公司領取報酬。

第八條 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要定期進行考核。對公司董事長、經理實行年度考核制度,任期屆滿或離任要進行全面考核和審計。

第九條 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經理的考核,以控股方股東或股東委託單位為主,商參股方組織進行;對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由公司董事會組織進行。考核結果要及時向股東或股東委託單位報告。

第十條 建立公司董事、監事的述職制度。董事、監事每年應就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向股東委託單位作述職報告。董事長、監事會負責人應向控股方股東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委託單位要建立對所派董事、監事的管理制度,認真抓好對所派董事、監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公司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並以職務及公司經營效益確定相應待遇,不再套用國家幹部行政級別,原有級別封存。

第十三條 公司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公司可根據需要設定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和表現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可由公司委託國家授權具備相應評審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十四條 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業務由控股方委託單位歸口指導。各公司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人事管理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