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章程

合資章程指由我方和外商共同投資(外商提供資金、生產技術、設備、建築材料等)在我國進行建設或生產的項目(企業)所必須簽署的三個基本的法律性檔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此類項目 (企業)建成後,雙方共同經營,並按各自投資的比例共同擔負風險和分享利潤,若干年後,企業所有固定資產歸我國所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協定,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案;合營企業契約,是指合營企業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互相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案;合營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契約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檔案,合營企業協定與契約有牴觸時.以合營企業契約為準。經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定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契約、章程。合營企業的協定、契約和章程的訂立和修改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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