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重慶動力學校,1958年更名為重慶電力學校,1995年經國家教委批准升格為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學校於1980年和1994年兩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中等專業學校,2013年建成為重慶市示範高職院校和國家骨幹高職院校。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人人發展、服務社會”的辦學宗旨,秉承“立足電力行業、服務社會發展、踐行民生責任”的辦學理念,宏揚“厚德、強技、樂業”的電專精神,致力於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努力建設成為國內一流行業特色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規範辦學、科學發展,彰顯學校精神,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英文名稱:Chongqing Electric Power College,英文縮寫:CQEPC)。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重慶市九龍坡區電力四村9號。學校可視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電網公司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家電網公司與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負責管理,辦學活動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學校是公辦的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立德樹人、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職業教育理念,實施校企協同育人和終身教育服務,為行業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條 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代表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依法履行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學校發展。
(二)任免學校校長及領導班子成員。
(三)監督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四)監督學校財務活動。
(五)決定學校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等重要事項。
(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辦學條件保障。
(七)協同共建方保障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八)支持學校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對學校發展給予人、財、物及相關政策上的支持。
第九條 學校依法接受重慶市人民政府、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接受監督、評估和考核,並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 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 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 設定和調整專業,確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和選編教材。
(四) 制定招生方案,並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五) 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自主確定崗位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 確定內部分配和職工獎勵辦法。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職工。
(八) 使用和管理學校財產和經費。
(九) 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其他辦學活動。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治理架構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社會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內部治理模式,實行校、院(部)兩級內部管理體制,構建和完善治理結構內部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教職工、學生、各民主黨派、群團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選舉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履行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員履行 “一崗雙責”。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委託黨委副書記代行黨委書記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召開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學校黨委會議的主要議事規則是:
(一)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前應提前告之班子成員。
(二)會議原則上定期舉行,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不是黨委委員的可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確定。
(四)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五)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逐項表決,每項決定以超過應到黨委委員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六)會議內容須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預防與懲治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校長
第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應由熟悉高等職業教育辦學規律、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並行使相應的職權。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副校長代行校長職責。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議事規則是:
(一)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前應提前告之會議成員。
(二)會議原則上定期舉行,需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成員為學校領導班子行政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是否參會可視議題情況會前由校長會同黨委書記商議確定。學校紀委書記或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其餘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四)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研究。
(五)會議內容須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四節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專業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含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委員按照其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並由校長聘任。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連任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可以就專業建設、教師聘任、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也可以在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教學、科研機構設定與調整方案,各類學術標準、學術評價和獎勵制度、爭議處理規則等進行審議並做出決定。裁決學術糾紛,受理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並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依據職權直接撤銷當事人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二)對設立各類學術獎項,評選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勵進行評定;對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教授聘任人選及推薦國內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進行評定。
(三)對制訂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教學、科研經費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使用分配,對外開展合作辦學和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和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和議事決策。
第五節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密切聯繫社會,爭取社會支持,擴大決策民主,完善監督機制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主管單位、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代表,支持學校辦學的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和專家學者,學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等組成,其成員不少於21人。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可以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可以由學校提名,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學校主管單位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
第三十一條 學校理事會的主要職能:
(一)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科研產業、年度預算、重大改革舉措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
(二)研究和審議學校開展校企合作辦學、協同創新人才培養的重要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支持校企協同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
(三)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方式、途徑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四)加強理事單位與在校學生的交流,促進理事單位與優秀畢業生雙向選擇。
(五)理事會章程明確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二條 學校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和議事決策。學校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理事會正常開展活動。
第六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部)等基層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屆滿必須進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在選舉或表決時,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審議重大事項,由學校工會負責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進行審議,並向下一次教代會會議報告確認。
第四十條 學校為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持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七節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協助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方針,開展適合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收集和反映學生正當要求,溝通學校與廣大學生的聯繫。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其主要任務是:聽取和審議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制定及修訂學生委員會章程;開展學生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對學校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節學院
第四十四條 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下,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交流合作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學校按照事權相宜、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部)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學院(部)獨立自主運行,定期評估運行情況和目標完成情況。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的設立、變更和撤併,由學校人資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出,經學術委員會評估後,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
第四十六條 學院(部)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校辦學定位、發展目標,提出年度招生建議,制定學院(部)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交流合作和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改革、課程改革和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組織實施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科研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
(四)負責學院(部)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按學校有關規定設定教研室等基層組織,制定學院(部)內部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制定學院(部)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六)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籌措和管理學院(部)的教學、科研及其他經費,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院(部)黨的基層組織負責本單位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支持學院(部)院長(主任)在職責範圍內獨立開展工作。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工作,定期向學院(部)教職工報告工作,接受全體教職工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的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主任)主持,對本單位的重要事務和重大決策進行集體討論,協商確定或表決決定。學院(部)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明確成員組成、會議會期、會議主持、議題提出、議事程式和決策規則等內容。
第九節機構組織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合理、規範的原則,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設定行政職能部門,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設定教輔、圖情、信息及後勤等保障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各種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須根據其不同性質,由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其權責由學校與合作方商定。
第四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人才培養
第五十三條 學校以全日制專科層次職業教育為主,積極發展多層次職業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資源情況,開展成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並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格局。
第五十四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學校為地方經濟和行業發展培養面向生產、建設和管理一線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能夠適應社會發展和技術變革,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結合社會需求、自身實際,重點建設動力、電力類專業集群,積極發展自動化、電子信息等相關專業。學校可根據自身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按有關程式適時調整專業設定。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遵循高等職業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堅持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產教融合。以行業企業的實際需求和市場變化為基本依據,遵循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成長規律組織教育教學。推動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畢業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突出實踐能力培養,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完善人才培養方案,推進教學改革和教學手段現代化,實施人才培養質量評價,實現人才培養目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引入行業企業相關標準,校企聯合開發專業優質核心課程,加強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重點開展優質核心課程建設,實現優質教學資源的集成共享。
第五十八條 學校遵循現代職業教育規律,將思想政治、創新創業、職業道德、心理健康、人文素養的教育實踐貫穿到人才培養全過程,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和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機構,實行督導制度、聽課制度和教學評估制度,保證各類教學活動的有序開展,促進教學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完善人才培養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公開學校辦學基本條件、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畢業生就業狀況和就業質量等信息,接受社會對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要求,結合學校發展需要,加強與職業院校之間、普通高等院校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探索建立中職、高職、套用本科銜接的通道,為學生多樣化發展、多路徑成才搭建“立交橋”。
第六十二條 學校執行教育行政部門招生政策,依據社會需求和學校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確定錄取標準和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開展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為學生就業創業和職業發展提供全程指導,通過深化校企合作提供優質的就業服務,與第三方合作實施就業跟蹤和信息反饋。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施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
第六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所在地區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和學雜費。
第二節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六十六條 學校支持教職工積極開展教學研究,促進教育教學改革,培育高水平的教學成果,不斷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十七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支持學術活動,尊重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十八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師生員工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積極推動產學研結合,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學校科技服務能力。
第三節社會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充分發揮專業特色和行業辦學優勢,整合行業教育培訓資源,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為企業培訓和培養高技能人才,服務地方經濟和行業企業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面向生產實際的需要,堅持產教融合,產學研協調發展,向社會提供技術創新、技術服務和新技術推廣,不斷增強社會服務能力,為行業、企業技術升級和改造、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技術和人才支撐。
第四節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七十一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繼承和發揚學校優秀文化傳統,積澱文化底蘊,通過“嚴、細、實、新”的校風,“行勝於言”的教風和“一直努力,每天進步”的學風,堅持追求正直和卓越的精神,倡導團隊合作和社會責任意識,注重學習創新與實踐鍛鍊,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強調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雙重屬性,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高等職業教育文化,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積極融入企業文化,傳播職業精神,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
第五節校企合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校企合作、產教融合道路,按照“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原則,通過合資、合作、購買服務或授權委託等多種形式,投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與相關企業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或聯合設立合作辦學實體,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創新發展。
第七十四條 學校發揮企業舉辦職業院校體制優勢,主動加強與主管企業各基層單位的協作,共同開展實訓基地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推進人才培養與企業生產過程相融合,保障職業教育質量。
第七十五條 學校與合作企業共同協商,明確各方義務和權益,按照合作協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享有相應權利。
第五章 學生
第七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後報到入學,經過學籍註冊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科技創新、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參加技術技能競賽與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達到國家職業標準規定時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等學生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發展和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九)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知識,尊敬師長,努力學習,用心實踐。
(二)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與實習單位的名譽,維護學校與實習單位的利益。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及實習單位的設施、設備。
(五)接受學校的學業考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應當為學生成長和發展提供以下條件和保障:
(一)堅持以人為本、立德樹人,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支持學生依法組織和參加各種社團活動,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學校關心學生職業生涯發展,為學生提供職業指導、就業服務、心理輔導和創業指導等。
(三)學校應當提供優質教育教學資源和良好實訓條件,為學生的專業學習和技能提升提供保障。
(四)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校實施獎學金制度,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學校關心經濟困難學生,通過貸、助、補、減等方式對困難學生提供幫助。
第八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聽證與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對涉及自身權益事項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提起申訴,學校按照受理、調查、審議、決定和反饋的申訴程式進行處理。
第八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在職學習和各類培訓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八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專任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八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五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尊重學生,愛護學生,指導學生,服務學生。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講究質量,追求實效。
(四)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六條 教職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職工創造必要的條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一)學校為教職工開展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二)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整合行業企業人力資源,實施專兼結合的用人制度,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選拔人才。
(三)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資格認證、勞動契約、崗位聘用任職制度。專任教師應當具有優良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與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薪酬、獎勵和處分的依據。
(四)學校應堅持工資集體協商和按勞分配原則,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確定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五)學校建立完善教職工培訓體系和發展機制,加強教師團隊建設,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參與企業實踐鍛鍊,積極發揮老教師傳、幫、帶作用。
(六)學校建立表彰獎懲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與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八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法定權力與議事程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等涉及教職工權益的行為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是教職工申訴受理機構,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和調解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八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與政策規定保障退休教職工合法權益,為退休教職工提供服務。
第九十條 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育教學、科研、培訓活動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學校制度或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七章 財務、資產及後勤保障
第九十一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舉辦者撥款和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接受社會捐贈等多種形式籌措。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堅持勤儉節約,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本著節儉高效原則使用,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查詢,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九十二條 學校堅持 “收支平衡、可持續發展”財務管理理念,按照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原則,建立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強化財務運行管理,規範經費使用秩序。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監督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九十三條 學校內部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接受教職工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九十四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學校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九十五條 學校對合作辦學中合作方投入資產應明晰產權、統籌管理,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保障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對外投資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合法收益。
第九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實際的後勤保障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服務。
第九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校園信息系統、圖書情報系統、教育教學資源系統、現代教育技術服務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一○○條 學校建立安全保衛制度,建立健全校園安全防護體系,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一○一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一○二條 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學校辦學活動,主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關注各類社會組織、學生家長等對學校的評價。
第一○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和交流,整合社會資源,推動學校職業教育協同創新。
第一○四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工作或學習過的所有人員。學校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立校友會,開展校友交流和聯誼活動,聽取校友對學校發展的建言獻策。
第一○五條 學校接受社會各級組織和個人各種形式的捐贈,籌措辦學資金,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學校尊重捐贈方的意願,合理使用捐贈財產,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九章 標識
第一○六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以“重電”字徽標居中央。下方是“1953”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的中文,下方是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的英文。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七條 學校校旗分為主旗和副旗。主旗為綠色長方形旗幟,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中央均印有學校徽志、中文校名以及英文校名的標準組合。
第一○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舉辦者同意,報重慶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予以發布。
第一一○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等重大事項變化,或者國家教育法律政策發生變化,可以對章程進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可由校長提議、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或者學生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學校黨委會同意後進行,依據章程制定程式執行。
第一一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一二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實施,學校黨委負責本章程的解釋。
第一一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