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保用;貫徹執行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本市水務工作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計畫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水資源綜合利用行業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專業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核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水量水質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定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
(四)主管城鄉防汛抗旱工作,承擔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湖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市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五)主管本市河道、湖泊、堤防、渠道、水庫、滯洪區並組織整治。
(六)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縣區間水事糾紛。
(七)負責編制本市管理許可權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水利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利設施的配套工作。
(八)主管各類水利工程。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本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水庫移民扶持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工作,按規定負責有關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十)指導城鄉水務工作,對全市水務資金實施監管;指導水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十一)負責全市水務行業管理。擬定全市水務行業有關標準、定額、規程、規範;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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