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1〕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提高財政管理績效,深入推進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意見》(財預〔2009〕376號)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部門和單位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監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動;
(三)審核、編制、匯總、批覆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決算;
(四)負責政府性基金的票據管理。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組織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編制決算。
第二章 徵收和繳庫
第六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減征、免徵、緩徵、停徵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按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九條 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條 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範圍主要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府住房基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彩票公益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具體編制範圍按照財政部每年公布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確定。
第十二條 對已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時間要求和“兩上兩下”流程同步編制年度相關預算,逐級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未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的預算編制方案。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經濟形勢變化和政策調整情況,綜合考慮上年度結餘、上級各項補助收入等因素,科學、準確預測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安排各項支出。收入編制到“目”級科目,支出編制到“項”級科目和具體的項目內容,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內容的完整、準確。
第十五條 編制政府性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應當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和編制說明。
(一)收入預算。基金收入預算應當準確反映各項基金收入來源,具體包括:預期收入總額、收入構成、收入項目、標準等。收入預算數應為全年收入總額,不能以支出預算數代替收入預算數。
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市地稅部門根據當年收入預計完成情況和下年收入增減趨勢進行測算,並按財政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將下一年度收入預測情況報送市財政局。
2.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市城鄉建委、城管局根據當年收入預計完成情況和下年收入增減趨勢進行測算,並按財政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將下一年度收入預測情況報送市財政局。
3.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體育局根據上級各項補助收入情況編制下一年度收入預算。
4.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提供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繳管理費用及計提廉租住房資金情況。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包括以出讓方式供應和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各類用地所繳納的出讓金和劃撥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區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並按財政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報送市財政局。經營性用地供應計畫儘量落實到具體區域、具體宗地、面積、收儲時間、收儲成本、預計上市時間、預計成交單價及總價款,在保持總量平衡的前提下,區域內相同用途地塊可作位置調整。綜合考慮以前年度已成交土地跨年度收入,以及根據本年度土地供應時間及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繳款期限,合理確定全年土地出讓收入規模。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可籌措的儲備土地抵押貸款、儲備土地上市收入、從土地收益中安排的儲備資金,按宗地編制年度收儲計畫,按規定時間分別報送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國土、土地儲備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徵收、收儲計畫編制管理工作,增強土地出讓、收儲計畫的準確性和約束力。
6.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入預算由市財政局負責編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收入預算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
(二)支出預算。基金支出預算應當嚴格對照上級財政部門確定的使用範圍、用途和財務制度,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統籌處理好基金預算與一般預算的協調安排問題。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金預算的審核,凡是基金預算足額安排的項目,不應再從一般預算安排經費,其中:基本支出參照一般預算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安排;項目支出預算應當細化到項目和具體活動,並對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審核、排序,確保項目的科學性、合理性和規範性。
(三)預算編制說明。
1.基本情況:包括政府性基金的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範圍、徵收方式、資金用途以及上年結餘、本年收入和支出安排等;
2.收入增減變化的原因;
3.各項支出計畫與上年實際支出的對比;
4.各類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在審核市級部門、單位編制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市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單位應當按照全年收入預算組織收入。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收入情況,均衡安排支出,確保全年收支預算執行。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均衡。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財政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預算經批准後,非特殊情況、特殊需要,原則上不再追加預算。已完成的項目,及時收回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比照一般預算調整規定和流程辦理。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市財政部門匯總編制市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監察、財政部門應當每年不定期對市本級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
(二)政府性基金財政票據管理使用情況;
(三)政府性基金收繳、使用情況;
(四)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內部財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