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合肥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在1993.08.18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頒布信息

《合肥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在1993.08.18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戶外廣告為發展經濟、美化城市服務,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及戶外廣告管理工作都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戶外廣告主管機關是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城管委、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單位和個人通過戶外各種載體或形式,為推銷或求購商品,介紹或提供勞務及服務等所作的宣傳。其內容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設施、廣場、機場、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建築物或空間設定的路牌、電子顯示牌(屏)、霓虹燈、燈箱、櫥窗、護欄、橫(條)幅、氣球、牆壁等廣告;

(二)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商場(店)等場所內外設定、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及升空器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各類經濟、文化、科技、社會服務活動和信息服務的各種布告、通告、公告、宣傳畫、海報、標語等;

(五)利用其它載體或形式設定、張貼的廣告。

第二章 審批程式

第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根據有關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與場地或建築物、構築物所有者或主管者簽訂的租用契約書和廣告業務發布契約書(自設廣告除外);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示意圖、結構圖及效果圖(牆壁廣告只需效果圖);

(四)不依附於現有建築物、構築物設定的大型廣告設施位置的地形圖。

第六條 設定落地戶外廣告,應根據有關規定,須經市建委、城管委、規劃、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審查。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依法核查申請者提交的有關資料和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在15日核心發《戶外廣告發布許可證》。

第八條 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擴建或遷移戶外廣告。

第九條 橫(條)幅、氣球應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後,徵得市城管委意見,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必須遵守工商、規劃、衛生、市政、環衛、交通、園林、綠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必須符合下列規

(一)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低級庸俗和弄虛作假;

(二)文字必須準確、規範、造型與畫面應構思新穎,製作精細,不得粗製濫造,影響市容觀瞻;

(三)設定形式和規格大小經核准後,不得擅自改變;

(四)框架必須安裝牢固、安全美觀。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內不得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一)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物及控制地帶;

(二)有礙城市園林景觀及花草樹木正常生長的地帶;

(三)妨礙交通安全的地帶;

(四)有礙地下管網設施的地帶;

(五)其它不宜設定、張貼的區域。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在核定的廣告經營範圍內設定、張貼戶外廣告。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戶外廣告業務,應當按《廣告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查驗證明,對違反規定的戶外廣告不得設定、張貼。

第十四條 需要在臨街發布商業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審定的規格製作活動廣告牌,並在指定地方懸掛。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發布戶外廣告,必須標明製作單位名稱(或代表單位的標誌)、發布時間和戶外廣告發布許可證號碼。

第十六條 經核准的張貼廣告,必須貼入張貼廣告欄,並不得覆蓋欄內其他有效期內的張貼廣告。

嚴禁在市政設施、牆壁、電桿、樹木、郵筒、交通崗亭、公用電話亭、園林建築小品等物件上隨意懸掛和張貼廣告。

前款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城管委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取締清除。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必須保持完好,對陳舊破損廣告,應及時修復更新,廣告框架閒置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天。

第十八條 橫(條)幅、氣球等廣告在宣傳活動結束後必須按時拆除,張貼在廣告欄內的廣告在規定期滿後應予以清除。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拆除和遮擋張貼廣告欄及其他戶廣告設施。需要拆除的,必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城管委負責對戶外廣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協調,並負責臨時張貼宣傳品和背街巷企事業單位的指路牌設定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者制定,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價局備案。

戶外廣告的場地租用費、建築物占用費標準應根據地段繁華程度確定。

發布戶外廣告應交納戶外廣告經營額2%的管理費。

張貼廣告、橫(條)幅、氣球廣告管理費收費標準見附表。

國家機關發布的通告、布告、公告等政治宣傳性廣告,可直接張貼在廣告欄內,免收廣告管理費。

第四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同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非法設定、擴建或遷移戶外廣告的,除限期拆除外,並處1000-3000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非法設定橫(條)幅、氣球廣告的,除責令立即拆除外,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1000-5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處1000-3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外,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按規定張貼廣告的,責令清除,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500-1000元罰款,並限期修復更新;對拒不糾正的,取消廣告發布場地。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除責令限期清除外,並處200元以下罰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除賠償損失外,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000元-3000元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和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園林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的,分別由城建、規劃、公安交通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廣告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複議決定書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肥東、肥西、長豐縣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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