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審計學會

合肥市審計學會,於2010年1月11日進行換屆改選,產生了合肥市審計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目前,學會擁有理事73人,主要由市委、政府研究室、財經類院校專家、宣傳單位和審計機關專業人員組成。

組成

學會於2010年1月11日進行換屆改選,產生了合肥市審計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目前,學會擁有理事73人,主要由市委、政府研究室、財經類院校專家、宣傳單位和審計機關專業人員組成。擔負著每年審計課題研究,重點研究新時期審計工作新政策,探索解決審計工作遇到問題的有效途徑,促進審計成果運用和轉化,服務審計實踐。

成就

2009年,合肥市審計學會在市社科聯、市委政研室和全省審計系統組織的科研論文(調研報告)評比中多次獲獎。合肥市審計監督“雙百”制度被評為合肥市2006-2008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二等獎。“合肥市污水處理系統建設運營管理的效益情況的調研報告”和“合肥市科技創新專項基金運行情況的調查報告”榮獲全市優秀調研成果二等獎和三等獎。有5篇論文參加全省審計系統優秀論文評比。“審計信息質量與審計質量”榮獲一等獎;“論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審計質量控制”榮獲二等獎;“勇於實踐開創審計事業新局面”榮獲三等獎;“對加強和改進審計計畫管理的建議”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質量控制探討”榮獲優秀獎。另“加快審計機制創新,促進審計工作轉型”論文參加全省“審計創新年”成果大會交流。合肥市審計學會先後多次被省審計學會評審全省先進學會,2008年被評為全國大中城市社科聯先進學會,2009年被市社科聯評為合肥市“十佳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合肥市審計學會。
第二條 合肥市審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本市審計、財經部門、經濟領域機構和具有審計、會計、經濟類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專畢業從事審計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學術性組織,是安徽省審計學會的團體會員接受安徽省審計學會的業務領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作用,積極開展審計學理論研究和交流活動,為審計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促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計事業,促進合肥市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合肥市審計局合肥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合肥市東流路100號政務中心1區A座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和推動全市審計學術理論研究,調查研究審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對策,以推動審計工作不斷發展;
(二) 宣傳普及黨和國家有關審計、財經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三)加強與市內外審計學會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繫,開展市內外審計學術理論交流活動,學習和研究國內外先進的審計理念、方法和經驗;
(四)開展審計培訓、諮詢等活動,為社會提供服務;
(五) 指導、協調本會會員的審計學術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具有審計、會計、經濟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學歷從事審計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九條 會員人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人會申請;
(二)秘書處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監督本會工作,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會指導,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工作情況、提交學術報告、研究成果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和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將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 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大事項的審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全市各審計學會、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工作事項;
(四)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實務。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其所在單位崗位發生變化,其原所在單位可向本會推薦繼任人選或由本會另行推薦人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放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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