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五金商會

 2010年6月6日,合肥市五金商會成立。合肥市五金商會被合肥市工商聯授予“合肥市工商聯創業、就業基地”和“合肥市總商會仲裁辦事處試點單位”。

商會簡介

2010年6月6日,合肥市五金商會成立。合肥市五金商會被合肥市工商聯授予“合肥市工商聯創業、就業基地”和“合肥市總商會仲裁辦事處試點單位”。合肥市五金商會現有部門6個,財務部,宣傳部,發展會員部,項目開發部,法律維護部。對外聯絡部。
具有“民間性”和“經濟性”的五金商會是由行業中具有一定規模、一定影響力、信譽良好、大家信賴、願為行業發展服務、為廣大會員服務的企業組成。商會成立後,將充分發揮五金行業的綜合群體優勢,促進行業健康有續發展,努力在會員與政府之間搭建交流平台和反映訴求的溝通渠道,為會員多辦事,辦好事,辦實事,維護廣大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搭建平台,共謀發展”,通過商會平台向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行銷、信息、管理、項目開發、經貿合作、融資、維權、法律諮詢等全方位的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合肥市五金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合肥市從事各類五金工具、電線電纜生產加工、批發銷售為主的企業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正常的經營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肥市五金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合肥市工商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合肥南二環安徽國際五金機電商貿城三期B區30棟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 調研國內外五金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和主管部門制定五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建議。
(三) 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融資、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 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合肥市五金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及良好信譽。
(四)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相關政策;
(二)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行業和其它會員企業的權益;
(三) 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 完成本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會費是商會開展活動的基本保證,交納會費是會員基本的義務,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權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費標準及會費收取辦法;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長單位50000元/年,執行會長單位3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理事單位3000元/年,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前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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