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12條規定,我國票據法上的合法持票人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一,取得票據時必須付有對價。給付對價並不要求一定要與票據金額的價值相當,而且可以以多種形式來支付,例如實物、勞務、智力成果等。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沒有給付對價,則權利就要受到前手的限制,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的權利,不能成為正當持票人
二,取得票據時主觀上應當具備善意。這裡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對從票據外觀無法察覺的瑕疵,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取得票據時明知票據存在瑕疵的惡意以及怠於審查而不知道瑕疵存在的重大過失相對應。
三,取得票據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