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合夥所從其本質來說,屬於合伙人自願組合、財產歸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正是基於合夥的這種特性,從本質上要求合伙人之間互相信任,在法律意義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樣的義務。 合夥所的管理體系與公司的管理有其相似之處。公司屬於資合組織,股東的投入是資金;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屬於人合組織,合伙人的投入是“專業知識”。

但在目前“專業知識”越來越被作為一種“資本”看待的情況下(但不應量化為實際資金,否則就失去了合夥本身強調的“人合”的性質)。因此,合夥所也可以借鑑公司的管理體系。畢竟公司的管理體系在目前是已被證實比較完善的組織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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