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積載方面,應當合理確定載荷的縱向分配,保證船舶具有適當的吃水差,以改善船舶的快速性、操縱性、耐波性和提高吃水受限船舶通過淺水區時的載重能力(保持吃水差為零)。
通常船舶航行需要有一定的尾傾,而不允許有首傾。因為適當的尾傾有利於螺旋槳和舵工作,也可防止船首上浪。有時船舶通過淺航道,為了多裝些貨則要求平吃水,沒有吃水差。
形成原因
船舶吃水差的產生主要是因為船舶重心和浮心的縱向坐標不相等,船舶在重力和浮力所形成的力矩作用下產生縱向傾斜的浮態稱為縱傾,船舶在重力和浮力所形成的縱傾力矩的作用下產生縱傾致使艏吃水、艉吃水不相等而產生了吃水差。因此,船舶吃水差的計算關鍵在於確定船舶重量的變化是否產生了船舶的縱傾力矩。
航行船舶對吃水及吃水差的要求
船舶吃水及吃水差對船舶的操縱性、快速性、適航性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艉傾過大,船舶操縱性變差,航速降低,船首部底板易受波浪砰擊而導致損壞,駕駛台暸望盲區增大;艏傾過大,船舶首部甲板容易上浪,螺旋槳和舵葉入水深度減小,船舶在風浪中運動時,螺旋槳和舵葉容易露出水面,造成飛車,船舶的推進效率降低,航向穩定性變差。
船舶在空載情況下航行時,由於吃水過小,影響螺旋和舵葉入水深度,使船舶操縱性和快速性降低,而且吃水過小,船舶受風面積增大,也會使船舶穩性變差,航速降低。因此,為保正船舶的航行性能,要求船舶具有適度的吃水及艉傾。
船舶開航前吃水差的適宜值與船舶大小、裝載狀況、航速等因素有關。隨著船舶大型化的發展,船舶滿載狀態進出港口時,常常受到航道水深限制,為了充分發揮船舶裝載能力,船舶應儘量保持平吃水航行。
船舶空船壓載後的吃水,至少應達到夏季滿載吃水的50%;冬季航行因風浪較大,應使其達到夏季滿載吃水的55%以上。為了保證營運船舶的安全,,IMO提出了壓載航行船舶的最小吃水要求。
對於艉吃水,應使螺旋槳具有足夠的入水深度。實踐表明,當螺旋槳沉深與槳直徑比(沉深比)h/D<0.5時將顯著影響螺旋槳的推進性能;當h/D>0.65~0.75時,其快速性可達到滿意效果。在惡劣氣候條件下,由於嚴重縱搖,螺旋槳應具有較大的沉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