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責任制改革是我們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牢牢牽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建立權責統一、權責明晰、權力制約的司法權運行機制的關鍵,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對於促進嚴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司法責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職權配置,即由審理者裁判。審判權由誰行使,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人民法院怎么行使規定得不是很清楚,所以,它是一個集體職權。司法責任制改革直接要求由審理者裁判,審理者包括誰呢?就是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即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特殊情況下還包括審判委員會。

第二個方面是責任承擔,既然把權力給審理者了,最後當然要由裁判者負責。這個裁判者和審理者是一樣的,他們都是執掌司法權力的人和審判組織。在這裡要堅持權責相一致。

第三個方面是一旦發生錯案,就要啟動追責程式。關於終身追責的要求,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也是為了落實中央關於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而制定的,其中也規定了終審追責的內容。在發布的時候,司法責任制還沒有在全國推開,但現在已經在全國推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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