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司法均衡論》前三章是對司法過程的法理本體建構。在古典先賢眼中,司法活動尚未構成獨特的存立本體,無外乎政體或道德事業的延展。時至法政人時代,在權力制衡理論的映照下,司法權的運行特質被獨立定位,逐漸形成了司法權的國家主義認知範式。洛克以降,法學家又開始將司法國家主義轉換為司法人民主義和司法技術主義。從睿智的理性人到神秘的宗教人再到自負的科學人直至迷惘的現代人,“人”的變遷走到了“均衡法理人”時代。基於這種新的法理本體論,司法過程也就有了均衡論的新詮釋。《司法均衡論》後三章是對司法過程的中國實踐分析。就中國司法的總體環境而言,社會公平、世界和平、天下太平三大和諧主題的實現,均離不開司法均衡的戰略回應。就中國司法的具體現實而言,面對當下中國司法改革的困局,尋求均衡為本的司法目標模式可謂切中肯綮。就中國司法的未來走向而言,正義與法律的均衡使命有待司法過程的程式重構。正義作為法的核心價值,本身具備的均衡性決定了實現司法正義必須關注法價值衝突的整合,並且要從程式上設計司法正義的均衡流程——這對於法律疑難案件的推理與判斷,乃至整體法治國背景下的法理思維的塑造與成熟,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