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 司發通〔2014〕9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實際,法務部修訂了《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的管理,規範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程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外事工作事項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外事工作,是指法務部機關、法務部直屬單位和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下簡稱各司法廳局)的外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外事事項;
(二)法務部年度外事工作計畫;
(三)法務部機關、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
(四)邀請外國官員或非政府人士來訪;
(五)以團體或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國際組織;
(六)在華舉辦專業國際會議;
(七)法務部直屬單位或各司法廳局與外國有關機構簽訂合作項目協定;
(八)法務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國內外事活動;
(九)有關事項的對外表態口徑;
(十)其他外事事項。
二、外事工作管理體制
(一)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
(二)法務部成立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行使司法行政外事管理權。法務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具體負責司法行政外事管理工作。
(三)法務部機關的外事活動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組織實施,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予以配合;法務部直屬單位的外事活動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指導下, 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其中司法協助交流中心按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外事事務。
(四)法務部政治部負責部機關全體幹部、各直屬單位司局級於部因公臨時出國備案。
(五)法務部計財裝備司根據外事工作年度計畫、概算及部門預算批覆數,下達部機關年度外事工作預算控制數,審核各項外事活動費用支出。
(六)各司法廳局的外事活動,在本級政府和法務部領導下,由各司法廳局組織實施。
三、外事工作程式
(一)法務部收到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常駐代表團或國內有關部門發來的需要立即辦理的外事文電,一般應當由辦公廳批轉司法協助與外事司;需要報送部領導的,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及時報送。
(二)部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邀請外國政府正部長官員來訪或參加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會議以及其他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外事事項, 由部長審核簽報。
機關各司局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公臨時出國、邀請外國政府副部長官員來訪或參加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會議的,經分管業務和分管外事的副部長分別審核後, 由部長審批; 機關各司局和直屬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因公臨時出國、邀請外國司局級官員來訪或參加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會議的,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審核後,由分管業務和分管外事的副部長審批;其他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審批。
(三)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單位司局級以下幹部因公臨時出國,按照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審查把關,分別向政治部或直屬單位人事部門報送備案表,同時抄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
(四)法務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進行業務聯繫,法務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司局級以下人員參加國內一般外事活動,應當事先徵得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廳局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外國機構進行業務聯繫,除本級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的以外,應當由法務部委託。
(五)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審核後,一般按照分管業務的副部長、分管外事的副部長、部長的順序呈報。分管外事的副部長不在時,報部長審批。
(六)須由部內多個司局會簽的外事事項,應當按照司法協助與外事司、有關業務司局、政治部、計財裝備司的順序會簽。
(七)法務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報批外事事項,應當遵循下列時間要求:
1. 須上報國務院批准的事項應當提前45日報送,在華舉辦重要或大型的國際會議應當在上一年度報送;
2. 須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會簽或備案的事項應當提前30日報送;
3. 須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應當提前25日報送;
4. 須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審批的事項應當提前20日報送;
5. 部領導交辦的事項,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
6. 突發情況隨時報送。
四、因公臨時出國審批
(一)計畫報批
1. 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2. 部級人員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與人選建議由部黨組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報中央外辦和外交部,並抄送中央組織部備案。
3. 法務部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根據本單位中心任務和對外交流合作需要,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每年年底前應當向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報送本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出國計畫主要包括出訪團組和人員總量、前往較集中的國家(地區)團組數量和跨地區跨部門(雙跨)團組派遣計畫等。
4. 部級人員原則上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司(局)級以下人員出訪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同一單位的負責人原則上六個月內不得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 . 不得同團出訪。已離(退)休省部級人員原則上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 已離(退)休廳局級以下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已離開原工作崗位且所從事工作與原單位無關聯的幹部,不得再由原單位安排因公臨時出國。
5. 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審核因公臨時出國計畫時,應當控制出訪團組總量和前往熱點國家(地區)團組數量。對短期內集中前往少數國家和地區,以及就相同或相似任務前往同一國家(地區)的團組進行調整。
(二)任務審批
1. 法務部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應當按照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逐案上報出訪任務請示。出訪請示件簽發人對組團和派團負有直接責任,應當嚴格審核把關。請示件應當明確出訪任務和出訪人身份,載明出訪經費來源並附外方邀請函、在外活動日程和邀請單位背景情況。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員的職級身份相稱,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應境外中資企業邀請出訪。不得接受海外僑團、華僑華人和外國駐華機構邀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遇特殊情況需安排計畫外出國的,應在本單位計畫總量中調劑,並在報批時說明原因,總量不得突破年度計畫。
2. 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對出訪任務的必要性,報批材料的真實性,人員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核。在出訪請示件審核審批過程中,需要作出書面補充說明的,應當由出訪請示件簽發人或其委託人簽發。
3. 出訪團組人員構成應當堅持少而精原則,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通過拆分組團或組織“團外團”、分別報批等方式在團組正式名單外安排無關人員跟隨或分行。不得攜帶配偶或子女同行。
每次出訪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時間不超過10天(含離、抵我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不超過8天, 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
出席國際會議、參加多雙邊機制性磋商談判、參加展覽活動等及培訓團組的人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應按現行有關規定並根據任務需要和人員身份從嚴控制。
4. 非經法務部批准,各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不得組織雙跨團組。法務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的雙跨團組,應當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出具徵求意見函, 向參團人員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具有外事審批權的部門徵求意見。
5. 其他部門組織雙跨團組,需要法務部人員參加的,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計財裝備司審核後,按因公臨時出國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對考察性、無實質內容或營利性雙跨團組,以及組團單位通知書和徵求意見函指定具體人選的,不予辦理。各司法廳局派員參加其他部門雙跨團組的,參照本條款執行。
五、出訪團組管理
(一)出訪團組應當在出國前集中進行外事政策、組織紀律、安全保密和外事常識教育。
(二)出訪活動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應當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任務須嚴格限定在業務主管範圍內,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嚴禁變相公款旅遊,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
(三)出訪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出訪期間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擬與外方洽談的司法交流合作項目應當事先報法務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訪國家、地區或城市,延長境外停留時間。禁止以各種名義前往未報批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因航班及其他特殊情況變更經停城市和停留時間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出國人員根據出訪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畫中列明,並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批准。未列入出國計畫、未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批准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
(五)出訪期間用餐應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六)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畫一併報批,宴請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七)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務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八)實行因公臨時出國信息公開制度。除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事前通過內部區域網路、公開欄等方式如實公示有關出訪團組和人員信息,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個工作日,內容包括團組全體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務,出訪國家、任務、 日程安排、往返航線,邀請函、邀請單位介紹,經費來源和預算等。出訪團組回國後,應在1個月內在單位內部公布上述公示內容的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
(九)出訪團組回國後,應當及時提交出訪報告。外事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外事出訪報告的整理和匯總工作,建立出訪成果共享平台,提高司法行政外事活動的實效。
(十)因公臨時出國證件應當在回國7日內交司法協助與外事司或有關外事管理部門統一保管或註銷,司法協助與外事司應當認真核實簽證和出入境記錄。逾期不交的,暫停其出國執行公務。
六、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計財裝備司應當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加強經費預算管理,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畫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四)因公臨時出國應當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要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五)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審批同意。按照經濟適應的原則,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儘可能購買往返機票。機票款應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計財裝備司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六)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七)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八)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出訪國要求, 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和計財裝備司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九)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及核銷手續。出國團組沒有辦理報銷及核銷手續前,組團單位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十)報銷人民幣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司長、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出國費用報銷單。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經費核銷時應當提供因公臨時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計財裝備司應當對上述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十一)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十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具體開支範圍和執行標準按財政部、外交部和法務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各司法廳局出國經費管理按照本地區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七、監督檢查
法務部有關司局和各司法廳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執行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外事工作部門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等涉外事務的職能,切實把好審核審批關,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績效評價。對違反外事工作紀律和財經紀律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務部2012年頒布的《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辦法》(司發通〔2012〕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