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
大江東集聚區範圍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規劃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大江東集聚區以集聚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為重點,強化現代產業功能、綜合服務功能、高端城市功能、一流生態功能,建設成為產業主導、生態優先、服務完善、品質高尚、產城融合的省級現代產業集聚示範區。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內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行使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經濟、社會行政管理職能。
對大江東集聚區內投資建設項目的所有審批事項,依法賦予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或相關派出機構與杭州市相同的管理職能和審批許可權,由杭州市有關行政機關全部委託或授權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相關派出機構行使。
第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制定、發布大江東集聚區的有關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大江東集聚區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與杭州市市域總體規劃、蕭山區分區規劃相銜接,依法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擬訂大江東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大江東集聚區招商引資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投資項目的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國土(包括土地整理)、城市建設、人防、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貿易、農業、水利、林業、旅遊、交通、統計、物價、審計、外事、人力社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綜合治理、信訪、民政、民族宗教、文物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計畫生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監督、檢查、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設在大江東集聚區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協調海關、檢驗檢疫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金融等單位的工作;
(十)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事務,並可根據發展需要,對工作機構的設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有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依法設定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按照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與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工作機構合署辦公。
第八條 大江東集聚區建立統一的規劃管理體制。規劃控制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再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修改和調整的,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並確認;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徵求蕭山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蕭山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託,對投資項目和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依法實施行政審批。需報國家、省審批、核准、備案的事項,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按規定程式上報。
第十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設立辦事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事項,實行一個中心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第十一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或者指定,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或者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確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前款規定的徵收補償行政行為的有關事務工作。
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受有關行政機關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權。
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大江東集聚區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在大江東集聚區內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蕭山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應當將委託執法的全部具體事項一併委託給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並明確委託的許可權、期限、法定依據及雙方的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監督,及時提供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履行職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接受有關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並定期向其報告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情況,對受委託實施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違反規定實施受委託行政執法行為的,有關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糾正。
第十四條 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作情況等發生重大變更,需要對委託的行政執法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法定依據、責任等進行調整的,委託雙方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內容變更委託事項。
第十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為大江東集聚區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十六條 大江東集聚區統籌規劃現代產業體系,突出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重點,建設汽車及其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航天航空、機器人自動化、智慧型軌道交通、電子信息、海洋經濟臨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健康醫療、軍民結合、現代物流、文化創意、電子商務、觀光農業等產業園區,推動產業高水平發展。
大江東集聚區重點發展下列主導產業:
(一)以重點發展節能和新能源電動汽車及發動機、汽車電子等關鍵零部件,積極培育高端軌道交通裝備為主要內容的新能源運輸裝備產業;
(二)以重點發展機器人等智慧型測控裝置和數控工具機、紡織機械和工程機械等重大智慧型製造集成裝備為主要內容的智慧型裝備產業;
(三)以重點發展鋰離子電池、氫燃料電池、新一代薄膜電池、高效低成本晶矽電池及組件、系統集成設備和大型風電設備為主要內容的新能源產業;
(四)以培育發展新材料、航天航空、電子信息、生物製藥、節能環保等為支撐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五)以同步發展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研發總部、金融與科技服務業、休閒遊憩等為主要內容的關聯產業;
)10市政府決策升發展方案進行修改政審批。。建議(六)以提升發展特色農業、觀光農業、生態農業、設施農業為主要內容的現代農業。
第十七條 進入大江東集聚區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和本市經濟轉型升級、差異化發展、特色競爭優勢的要求,以及產業高成長性和高成長空間的要求,在集約、環保、節能、安全等四方面滿足相關約束性指標。
根據區域產業發展基礎、資源稟賦現狀、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基礎設施配套等條件,大江東集聚區禁止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產能,限制發展供過於求、技術檔次低的產能。區域內現有的落後產能和企業應當限期淘汰和搬遷。
第十八條 大江東集聚區實行統一開發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開發建設主體,統一承擔大江東集聚區土地綜合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跨區域的交通、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由大江東集聚區與蕭山區人民政府共同研究,統一建設標準、建設時序,各自負責建設,並協商確定項目的具體出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方式。
第十九條 大江東集聚區實行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建立相對獨立的一級財政預算體制,實行統一徵收、統一入庫、統一結算、統一反映。
按照財力和事權相匹配、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負責確定對各街道的財政收支管理體制,合理分配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加大對大江東集聚區建設的支持力度。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開發模式,加強投融資平台建設,創新投融資體制和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江東集聚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
第二十一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加強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通過財稅、金融等政策加大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鼓勵發展產學研聯盟等多種形式的合作,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興辦研發機構、博士後工作站、成果轉化基地等產學研合作組織。建設創新孵化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建立若干區域性重點科技園區,引導高技術產業、研發機構和融資平台向各類園區集聚,構建布局合理、開放高效的區域創新資源共享網路。
第二十二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落實國家、省、市激勵自主創新的有關政策措施,建立以政府科技投入為引導,企業、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市場化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
鼓勵國(境)內外各類人員到大江東集聚區創新創業,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和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創新發展、統籌發展的要求,在農村住房制度、促進就業、發展新型經濟組織等社會管理方面進行制度創新和先行先試。探索完善公共產品服務供給機制,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在大江東集聚區實行基本社會保障、戶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務與本市市區一體化。大江東集聚區內城鄉養老保險及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障納入市級統籌,各項標準與本市市區並軌。
第二十四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本市信息化總體規劃和智慧城市發展部署的要求,加快建設國際先進水準的信息化基礎設施,率先推進先進信息技術在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社區建設、企業經營等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交易、誠實守信,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
大江東集聚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大江東集聚區產業發展要求,不得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