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潛規則

首先,完善規則,革新體制,用正式規則擠占司法潛規則的生存空間。 正式規則的不完善使司法潛規則的產生成為可能,司法體制的不科學為司法潛規則的生存與擴散提供了適宜的環境。 再次,加強監督與制約,遏制司法潛規則的再生與擴散。

概念:
司法潛規則是指在司法機關內部通行或者認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辦案規則與程式。之所以稱之為“潛規則”,是因為這些辦案規則與程式未經有權機關正式予以頒布,外界既無法查閱也無從知曉;之所以稱其為“規則”,是因為其在訴訟中幾乎與國家頒布的訴訟規程有著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時成為辦案的首選規則。
中國現狀:
在當今中國的司法活動中,司法潛規則就像一個幽靈,法無正條,卻又深入人心;沒有名分,卻能登堂入室。當事者心照不宣,暗渡陳倉;受害者深惡痛絕,無可奈何。它是一張無形的黑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毒瘤。司法潛規則是對正當法律程式的直接背叛,是對程式正義的恣意踐踏。司法潛規則是司法正式規則背後的另類規則,它就像癌細胞一樣寄生於正式規則又不斷侵蝕著正式規則。大量潛規則的入侵,扭曲了法律從抽象規則到具體規則的轉變,法律期望構架的社會秩序滲入了潛規則的痕跡,法律規則的統治事業變成了潛規則較勁的場域。當司法潛規則成為普遍規則時,他反映的不單單是規則執行者的道德問題,而表明規則本身存在著內在缺陷,規則本身的漏洞和破綻造就了潛規則生存的空間。所以,消除潛規則的關鍵在於變革正規則。革除或淡化司法潛規則是個系統的工程,量刑程式不可能獨善,所以必須從全局著手,統籌安排。
如何解決:
首先,完善規則,革新體制,用正式規則擠占司法潛規則的生存空間。
正式規則的不完善使司法潛規則的產生成為可能,司法體制的不科學為司法潛規則的生存與擴散提供了適宜的環境。所以,確立了完善的具體化的司法正式規則,司法潛規則生存空間自然受限,司法體制的科學化革新直接改變著司法潛規則的生存環境,無法適應新環境的司法潛規則自然被淘汰。具體而言,完善司法正式規則是指通過立法解決現行法中某些“無規則”狀態,建立司法行為可依據的規則;革新司法體制是指在司法體制乃至國家政治體制上革除與追求法治相矛盾的體制布局,按照法治之要求,建立需建立的體制,完善需完善的體制。如確立司法獨立的體制,合理厘定公檢法三機關的關係等等。
其次,公開規則運作,用陽光的透射祛除司法潛規則。
生活中,凡帶“潛”字的物事都不怎么好對付,如潛水艇、潛移默化、潛意識等等,因為它在暗處,你在明處,“潛”可以說是他們共同的秘密武器,因其神秘,才威力無窮。但是,所謂“一物降一物”,“潛規則”的要害就在於“潛”上,既然是“潛”規則,那么它自然就怕撩起其神秘面紗,見不得陽光便是其死穴。用陽光透射潛規則,潛規則自然消弭於無形。所以,根除司法潛規則還需加強司法的公開與透明,司法活動應當以相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在公開與透明的司法運作程式中,司法潛規則自然無處藏身。
再次,加強監督與制約,遏制司法潛規則的再生與擴散。
由於人的理性固有局限,司法正式規則便永遠具有不能窮盡的特徵,難以盡善是司法正式規則的宿命。所以,通過完善司法正式規則的方式來驅除潛規則的辦法並不是一勞永逸的,規則不斷完善的同時,潛規則的生存空間也在不斷的拓展,所以,在規則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日常的清“潛”工作也極為重要。加強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便是一種較為可取的方法,潛規則的產生與權力的監督不力制約不足很有關係,對權力的寬容就是對權力的殘忍,因為缺乏制約的權力是潛規則再生與擴散的天然沃土,也是潛規則禍害尤惡之所在,就像癌細胞一樣,生於斯而即毀斯。對於司法權力的運作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與制約可以通過權力、權利以及程式的制約等方式來實現。但是,這裡必須注意的是矯枉不可過正,對司法運作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必須要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必須是在保證司法獨立前提下的監督與制約,以突破現行法即為法的所謂“以暴制暴”法“清潛”、以犧牲司法獨立為代價的“清潛”實質上是得不償失的。
當我們面對司法運作中眾多的潛規則,難道我們能夠像70年代初美國紐約特區南區特區法官Marvin E. Frankel那樣充滿信心地說:“至少很關鍵的一點是我們(以往)的訓練、我們的習慣和我們的技藝應該是恰當的:我們被教導並做到努力去尋找和形成規則 ――法律。我們已浸濡在反對脫法的傳統里,武斷與恣意必定招致我們的譴責。” “依舊仰望星空”的我們能夠做的是點點滴滴的改進,直到我們有信心說出這樣的話來,那時,必定是我國法治已經具備深刻反省能力的時候,但是前路漫漫,只有不懈的努力才有望到達理想的、充滿希望的法治彼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