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5〕14號印發《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堅持司法為民、忠於憲法法律、尊重保障人權堅持平等保護、捍衛公平正義、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公共利益、推進廉政建設、鼓勵誠實守信、尊重意思自治、維護公序良俗11部分。

檔案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5〕1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系統論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實現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目標,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取向,努力踐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價值準則,大力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憲法法律職責,促進全社會不斷提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在人民法院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本質的特徵和最根本的政治保證,也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根本保證。廣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要在思想上、行動上與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黨中央的各項方針政策在審判、執行及其他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致力於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一、堅持司法為民。牢固樹立人民性是人民司法根本屬性的理念,努力實現司法工作服務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護人民的宗旨。人民民眾是審判執行工作質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終評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嚴權威歸根結底是人民民眾的口碑。要把公正高效審理執行好各類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作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標和根本任務。要按照“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的要求,暢通人民民眾依法維權渠道,積極回應人民民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和期待,為人民民眾參與訴訟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要通過完善訴訟服務中心、信訪大廳、巡迴審判、網路平台和服務熱線等便民、利民的措施或設施,讓司法便利民眾、接近民眾,讓民眾走進司法。要不斷總結、推廣司法為民的各種好經驗、好做法,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在法律和政策的範圍內把司法的便民、利民、親民體現到審判執行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中去。
二、忠於憲法法律。憲法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全體公民、一切政黨和所有社會組織共同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是中華民族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實踐中共同創造的制度成果和精神財富,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根本依據。忠於憲法法律是忠於黨和人民的重要方面,捍衛憲法法律尊嚴是維護黨和人民權威的集中體現。全體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要衷心擁護、發自內心地信仰憲法法律,帶頭遵守和服從憲法法律,嚴格、正確、公正地實施憲法法律。要充分發揮司法在促進法治國家建設和法治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審判執行各類案件,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司法活動,都必須忠於憲法法律的內容和精神,嚴格實施憲法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堅決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堅決落實黨中央關於依憲治國和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
三、尊重保障人權。堅決落實憲法法律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各項規定,始終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和任務。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堅持保障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多數人權利與少數人權利的統一,更加重視運用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的發展權和環境權益。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要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活動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代理權、申請權、申訴權等各項訴訟權利,不得濫用司法權力限制、剝奪或變相限制、剝奪。要加強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人權的司法保護,積極創造條件不斷加大人權司法救濟力度。要堅決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努力提高司法保障人權的效果和水平。
四、堅持平等保護。高度重視人民民眾追求平等的熱切期盼,認真研判不平等現象及其潛藏的社會風險,依法審理好當事人針對違法不平等對待提起的訴訟案件,敢於對違背法律和沒有法律依據的各類不平等現象和做法亮劍說不,積極化解因社會不平等引發的矛盾衝突,促進社會穩定和諧,促進平等在發展中不斷實現。要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活動中得到貫徹落實,努力為所有當事人創造平等的訴權實現條件和訴權實現機制。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活動中,要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不同而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平等對待。在刑罰執行、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工作中,要堅持嚴格依法辦事,決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在涉外案件審判執行中,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五、捍衛公平正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是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的基石。要以嚴格司法規範司法行為,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公正司法。要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處理各類訴訟案件,要堅決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公正,審判程式合法,裁判說理充分,法律文書規範。要以司法公開倒逼和促進司法公正,讓司法公正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切實增強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認同性,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充分發揮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的引領作用,堅決避免因司法不公貽害社會公正,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要依法懲治藐視法庭權威、妨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審判執行活動的行為,加大打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讓公正裁判得到執行,讓勝訴當事人享受到公平正義的成果。
六、弘揚法治精神。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審判執行工作是弘揚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徑,要把辦案過程作為宣傳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的過程。要通過嚴格、公正司法引導各類主體遵守經濟、社會秩序和法律規則,促進全社會形成尊法、學法、用法、守法、信法的良好風尚。要嚴肅制裁各類破壞法律規則的行為,用活生生的案例培養講規則、守規則、信規則和按規則辦事的社會習慣,切實樹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要為公眾旁聽法院審判、了解法院工作、參與司法活動、接受法治教育創造機會和條件,使公民走進法院、旁聽審判、參與司法成為法治社會的一道亮麗風景。要通過公開統計數據、直播庭審活動、公布裁判文書、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成就,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形成人人依法行使權利、依法維護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和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
七、維護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關係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共同福祉和整體利益。重視保護公共利益、不斷增進公共利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徵和巨大優越性,倡導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是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內容。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落實憲法法律維護公共利益的規定,依法嚴懲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法嚴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暴力、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保證各族人民安居樂業。要依法嚴懲破壞土地礦產資源、污染生態環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占國有資產等侵害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犯罪案件,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生態環境權益和共同的切身利益。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正確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促進全社會形成自覺維護公共利益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道德風尚。
八、推進廉政建設。司法廉潔是廉政建設的重要方面和有力抓手。全體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要堅定理想信念,堅持職業操守,珍惜司法榮譽,恪守清正廉潔,以司法廉潔保障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促進政治清明,淨化社會風氣,引領社會風尚。要清醒認識到審判、執行權已成為訴訟掮客圍獵的重點領域,必須堅守廉潔自律底線,徹底破除各種腐敗潛規則,堅決杜絕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切實維護司法的聲譽與形象。要堅決杜絕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和利益輸送行為,嚴格執行法官任職迴避、過問案件全程留痕、防止利益衝突等制度規定。要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廉潔,讓司法腐敗在陽光下無處藏身。要嚴格落實“五個嚴禁”規定,依法嚴懲法院幹警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清除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堅決落實對違法犯罪被開除公職司法人員終身禁業的要求,對司法腐敗堅持零容忍,從制度上保障司法清正廉潔。
九、鼓勵誠實守信。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誠實信用原則被公認為民商事活動的根本原則,要通過倡導訴訟誠信促進誠信社會建設。在審判、執行活動中,司法人員除了要查明案件的實體爭議和糾紛的是非曲直外,還要對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和訴訟過程中的誠實守信情況進行審查並作為裁判的重要依據。要依法保護、鼓勵誠實守信的當事人,不讓講誠信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吃虧;要依法制裁、譴責不講誠信的當事人,決不讓奸猾失信之人通過訴訟占便宜。要堅決防止、依法懲處各種出於非法目的,虛構事實提起訴訟或濫用訴訟權利,故意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惡意訴訟和虛假訴訟等行為,嚴肅處理偽造證據、當庭撒謊和濫訴、纏訴等行為。要通過維護和獎掖誠信訴訟,樹立國家司法的權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十、尊重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是民事主體行使自由權利的集中體現,對意思自治的尊重就是對民事主體享有的自由權利的尊重。人民法院要通過審判執行活動,引領、指導、支持、保護自然人和各類社會組織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正確行使意思自治權利,嚴格要求各類民事主體對意思自治支配下的行為及其後果負責,嚴肅懲治各種非法干預他人行使意思自治權利的行為。在處理相關案件中,要按照意思自治、法律規定、交易習慣和公序良俗等不同效力和習慣順序進行裁判,保障當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對實體權益的合法處分權和對程式權利的合法選擇權,在堅持嚴格司法和保障程式公正的範圍內,積極引導、鼓勵當事人在訴訟程式和執行程式中自願選擇調解、和解等體現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的方式。
十一、維護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誌。倡導、培育和維護公序良俗,譴責、制裁、摒除各類缺德行為或醜惡現象,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時代內涵和建設重點,針對當前存在的見死不救、遇難不助、損人利己、不孝不仁等突出問題,大力倡導“與人為善”“以和為貴”“寬容互讓”“尊老愛幼”“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高尚行為。要充分發揮調解、和解、協調等方式在糾紛解決中的重要作用,努力營造人與人之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諧相處、友善相待的社會氛圍。要通過具體案件的處理引領良好的社會風尚,使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到弘揚和傳承,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發揮作用,實現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整體推進。
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本地本院工作實際,堅持因地制宜,堅持以法為媒,不斷創新形式,扎紮實實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結合開展“三嚴三實”教育實踐活動和向鄒碧華同志學習活動,抓住理想信念這個核心,抓住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不移、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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