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會計鑑定

司法會計鑑定一詞,系我國法學者1954年翻譯蘇聯教材《會計核算與司法會計鑑定》而得。 司法會計鑑定一詞,“司法”和“會計鑑定”組成,二者在“司法會計”一詞中的含義和作用不同: “司法會計”一詞中的“司法”二字的含義是指訴訟,它界定了司法會計鑑定活動的社會屬性,即司法會計鑑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使司法會計能夠與會計、審計活動中的會計鑑定相區別。 “司法會計”一詞的“會計鑑定”二字則是指其作為訴訟活動的內容,使司法會計鑑定能夠與法醫學鑑定、司法筆跡鑑定等相區別。

概念

司法會計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司法會計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鑑證和監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司法會計鑑定,通過解決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獲取司法會計鑑定意見作為訴訟證據,從而達到查明財務會計事實的目的。

司法會計鑑定對象是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

司法會計鑑定與其它司法鑑定一樣,需要通過檢驗檢材獲取鑑別判定專門性問題所需的信息。司法會計鑑定中的檢材包括:

(1)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如:財務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其它財務會計資料;

(2)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即訴訟主體已經作為證據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財務會計資料。

(3)與鑑定事項有關《勘驗檢查筆錄》。

辯義

司法會計鑑定一詞,容易被誤解為只有司法會計師才能進行的工作。實際上,按照目前我國訴訟法律規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財會或審計學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規定取得司法會計鑑定人的資格,就可以實施司法會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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