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人權的限度

司法保障人權的限度

《司法保障人權的限度》是民權學子文叢之一,是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本書是由作者的博士論文《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可訴性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論文)一文修改而成,增加了有關經濟和社會權利司法保障的實踐方面的進展和分析。

內容簡介

《司法保障人權的限度:經濟和社會權利可訴性問題研究》的主要內容: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可訴性問題是人權法領域一個經久不衰的基本理論問題,它主要關注作為人權規範的經濟和社會權利是否適合由司法機關強制實施的問題。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涉及經濟和社會權利領域的國際公約是否應建立申訴機制,或者是否應在國內憲法中規定經濟和社會權利以及允許國內法院對此類憲法權利條款直接實施的問題。人權法領域對經濟和社會權利可訴性的懷疑論極大地妨礙了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不同種類權利同等重要的政治原則,但這種懷疑論在現實法律生活中又根深蒂固。那么,實現經濟和社會權利可訴性的障礙和限度究竟在哪裡呢?本書試圖對此作出回答。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節 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可訴性問題

第二節 問題與方法

一 論題與論點

二 研究方法

第三節 概念解析

一 可訴性

二 經濟和社會權利

第四節 關於論題的一個疑問

第一章 權利理論中的經濟和社會權利

第一節 經濟和社會權利的懷疑論

第二節 對人權標準的再審視

一 至關重要性

二 普遍性

三 切實可行性

第三節 對“權利”概念的誤用?

一 權利與義務的相關性

二 利與要求的關係

第四節 動態權利觀與經濟和社會權利

一 權利的三個維度與經濟和社會權利的規範結構

二 動態權利觀與經濟和社會權利的發展

第二章 可訴性問題的由來

第一節 國際人權公約的合與分

一 合而不同:兩公約的起草過程

二 同而不和:兩公約的規範內容

第二節 權利二分法與可訴性問題

一 權利二分法:兩類權利的鴻溝

二 可訴性問題:冷戰的產物?

第三節 問題的不斷重現

一 印度

二 日本

三 東歐

四 南非

五 加拿大

第三章 對可訴性的初步論證

第一節 對權利二分法的質疑

一 積極權利與消極權利

二 權利的成本

第二節 義務層次理論

一 義務三分法

二 義務層次論的發展

第三節 權利的“一體化”保護

一 平等權

二 程式性權利

三 生命權

四 經濟和社會權利作為公民和政治權利的限制

第四章 實現可訴的難題

第一節 已決和未決的問題

第二節 義務層次與規範模糊性

第三節 新權利二分法與可訴的難題

一 義務層次論存在的問題

二 另一種權利二分法

第四節 “一體化方法”的局限

第五章 發展可訴性:國際人權法領域的進展

第一節 發展的眼光

第二節 《公約》條約機構的實踐進展

一 最低核心義務理論的發展

二 界定《公約》權利的方法:以健康權為例

三 《公約》個人申訴機制的發展

第三節 《歐洲社會憲章》集體申訴機制

一 集體申訴機制概況

二 集體申訴案例評析

三 集體申訴案例中的可訴性

第六章 實現可訴的可能性與限度

第一節 政治合法性與司法能力的限制

第二節 南非憲法判例評析

一 1996年南非憲法

二 “蘇布拉姆尼案”

三 “格魯特布姆案”

四 “治療行動運動案”

五 主觀權利的範圍與限度

第三節 增強可訴性的可能措施

一 人權委員會制度

二 公益訴訟制度

三 印度的社會行動訴訟

第四節 可訴性問題及其局限

一 影響可訴性的因素

二 超越可訴性

第七章 中國法律語境中的可訴性問題

第一節 中國的特殊語境

第二節 憲法司法化的難題

第三節 可訴性理論的啟示

一 最低限度的可訴性

二 權利規範類型與可訴的程度

第四節 兩個層次的可訴性

第五節 在中國法院適用《公約》?

參考文獻

附 錄

附錄一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附錄二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任擇議定書草案

附錄三 建立集體申訴制度的《歐洲社會憲章》

附加議定書

後記

......

作者簡介

黃金榮,浙江義烏人,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律師。1996和1999年分別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和碩士學位,2004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學位。1999~2004年在浙江大學法學院任教,2004~2006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研究的方向主要為法理學和人權理論。曾在《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法商研究》等雜誌發表論文,並有譯著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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