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司法人員(法官、裁判官等)的公營機構;於1997年7月1日根據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成立,取代回歸前的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 根據《香港基本法》,司法人員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1]。 委員會由九人組成,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當然主席,律政司司長為當然委員;還有其他7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人士,當中包括2名法官、1名大律師、1名律師。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司法人員(法官、裁判官等)的公營機構;於1997年7月1日根據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成立,取代回歸前的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
根據《香港基本法》,司法人員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1]。
委員會由九人組成,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當然主席,律政司司長為當然委員;還有其他7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人士,當中包括2名法官、1名大律師、1名律師。投票采絶大多數制,所有人對決議均無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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