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按照自治區地震監測台網(站)建設規劃,負責統一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台網(站)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實現資源共享;管理本級地震監測台網(站);強化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震情跟蹤;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管理本級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並監督其實施;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烈度區域成果的套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的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導。
5、承擔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的職能;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參與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6、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7、組織開展水庫地震、塌陷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
8、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執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9、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扎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的推廣套用。
10、指導鄉鎮和區直單位防震減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