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利民[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第二中心國小出納員]

史利民[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第二中心國小出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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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利民,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第二中心國小出納員。

新華網北京5月2日電(記者李京華)史利民平時性格溫和,也沒什麼不良嗜好,女兒正在讀大學,一家三口的日子平淡卻也讓人羨慕。然而,這個普通人卻因為挪用公款豪賭變得引人注目。 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第二中心國小是一個普通的北京郊區國小,史利民是這個國小的出納員。在短短兩年里,他用銀行票根偷換挪用了學校近260萬元公款用於賭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史利民有期徒刑15年。

從閒著無聊到裝闊賭錢

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第二中心國小是大興區教育委員會下屬的全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40歲出頭的史利民有大專文化,系該國小事業編制教師,2005年起擔任該國小出納。

2006年閒著無聊的史利民在朋友的鼓動下開始玩牌,剛開始就是三五好友隨便玩玩,有時手頭沒有現金,他就拿單位的流動現金先墊上,積少成多一年下來他虧空了單位3.5萬元。年底學校結賬時,史利民用工資還了5000元,又從單位2007年的賬目上預支了3萬元。這次的拆東牆補西牆並沒有讓史利民警醒,史利民漸漸迷戀上了賭博,已不能自拔。

2007年開始,他賭博的金額越來越高,賭癮也越來越大,他想把輸的錢贏回來,也沉迷於“老闆式”的賭博。牌友們都覺得他很有錢,恭維他出手闊綽。經常和史利民一起玩牌的馬超對史利民的印象是,史利民雖然穿著普通,可是每次帶的錢很多,但他經常輸,每次至少輸3萬元,他看起來滿不在乎。

82張現金支票提走260萬元現金

第二中心國小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所有開銷支出由校長簽字,然後拿發票到會計那裡報銷,可是第二中心國小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以及財務章、法人章均由史利民一人保管。

史利民平時最愛玩“推牌九”,賭得越大,贏得越多,可謂是高風險高回報。為了籌集賭資,他以提取“備用金”“效益獎”“期末效益獎”等名義從第二中心國小開具現金支票,並連續從銀行提現,這些支票幾千到十幾萬不等,兩年內他共使用單位82張現金支票提走了260萬元現金。

除了提取現金不入賬,史利民還採用收款不入賬方式支取現金。每學期開學,第二中心國小會向學生收取保育費和託兒費,流程一般是班主任直接向學生收取,再以班級為單位交給史利民,史利民給老師開收據。急需賭資的史利民並沒有將這筆資金入賬。

他在庭審時的解釋是“學校日常開支很多,沒有入賬是為了開支方便。”可是這筆錢一直沒有在學校賬目上顯現,也沒有用於學校開支,兩年下來總計7萬餘元的託兒費就這樣蒸發了。

年底查賬只走過場 史利民通過銀行提取現金後,會留存銀行票根。在例行的年末會計出納對賬時,史利民把銀行的票根當作發票,將一年來第二中心國小的現金使用賬目做成了收支平衡。會計李鳳宇並沒有認真審查,也沒有詢問支票的用途,只是看賬平了,就不再管了。

當公安機關事後向李鳳宇了解情況時,她說“和史利民很熟,沒想過史利民會挪用公款,賬目有些小出入很正常。”

史利民在兩年之內挪用了260多萬元。剛開始,他希望通過賭博贏錢把賬補上,可十賭九輸讓史利民陷入了惡性循環。有大專文化的他知道自己是要“蹲監獄”的,他感到害怕了,晚上睡不著覺,看到校長總是設法躲開,他夢想某天把錢全部贏回來,也開始以各種方式籌錢。

在煎熬的心理折磨下,史利民告訴妻子韓玉芹自己因為賭博欠單位的錢,要變賣家裡的房產歸還。夫妻兩人通過中介公司匆匆地將居住的房屋賣掉,50萬元房款在償還房貸後全部用於史利民“堵窟窿”,可是這個窟窿他已經堵不上了。

無力償還賭債被迫自首

史利民在出納崗位一乾就好多年,並得到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信任,然而直到東窗事發,人們才發現單位里有這樣一隻碩鼠。

2009年初第二中心國小的校長杜少崗發現一些社會上無業青年來找史利民,打聽到這些人都是來找史利民追要賭債的,杜少崗起了疑心。杜少崗想起學校的“支教費”一直沒發給老師,就趕緊找來會計李鳳宇查賬,學校的賬目十分混亂,兩人發現賬目至少虧空了200萬元。

杜少崗立刻打電話向史利民詢問錢款去向。史利民知道紙包不住火,主動承認了自己挪用公款賭博,電話里懇請校長容他幾天,他正在想辦法籌錢。放下電話的史利民一夜沒睡,他知道賬目虧空這么大,自己是無力償還的,而也無處可逃。第二天他到單位後,徑直來到校長辦公室,告訴校長虧空的資金短時間內籌集不到,並提出願意到公安機關自首。

小幹部大腐敗案占職務犯罪案件三分之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梳理,分析發現一些職級較低的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約為職務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雖然涉案人員的級別、職務都不高,但該類案件卻呈現出金額巨大、影響惡劣、手段隱蔽等新特點,其中反映出來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和人事上的問題和漏洞應引起重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訴記者,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小幹部大腐敗案”的多發群體,現有監管機制往往是注重大的方面,但對一些小職位、小人物的監管重視不夠,也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作案時間都在兩年以上,這充分說明,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存在許多盲區,很多審計檢查往往流於形式,對一些單位長時間存在的問題發現不了。一些關鍵崗位長時間不進行人員調換,為經濟犯罪提供了可能。

法官建議,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防止權力被濫用,防止燈下黑的現象。應當建立重要崗位輪換、交流制度,對在主管預算、會計、出納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要定期或不定期輪換,對一些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也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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