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峽交流基金會(StraitsExchangeFoundation),台灣民間機構。1990年11月21日在台灣成立,由辜振甫任董事長,陳長文、陳勝發任副董事長,秘書長由陳長文兼任。海基會以“是一座橋,不是一堵牆”為己任,主要任務是執行台灣當局委託辦理的兩岸民間交流中技術性、事務性的工作,包括兩岸同胞入出境收件、核轉,大陸地區文書驗證及送達,兩岸人犯的遣返,經貿糾紛的調解處理,學術文化交流的溝通等等。因而可視為台灣當局與大陸聯繫的中海峽交流基金會介機構。海基會通過台灣當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台灣當局“立法院”負責,同時接受台灣“國民大會”監督。其資金來源大多是當局撥款,少部分為工商企業界捐款。海基會設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秘書處,文化服務處,經貿服務處,法律服務處,旅行服務處和綜合服務處,負責處理有關具體事宜。1993年4月27~29日,董事長辜振甫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在新加坡舉行汪辜會談。海基會採用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形式,經費由政府與民間共同捐助。海基會初成立時的定位是“以協調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保障兩地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主要業務
(1)兩岸人民入出境收件、核轉及有關證件簽發補發。
(2)祖國大陸地區文書驗證、身份關係證明、協助訴訟文書送達及兩地人犯遣返。
(3)祖國大陸地區經貿資訊的收集發布,間接貿易、投資及其爭議的協調處理。
(4)兩岸人民有關文化交流事宜。
(5)協助保障台灣地區人民在祖國大陸地區停留期間的合法權益。
(6)兩岸人民往來有關諮詢服務。
(7)政府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成立原因
台當局於1987年11月2日開放台灣地區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對於增進兩岸人民彼此的了解固有正面之意義,但也由於接觸之廣泛,而衍生出海上犯罪、偷渡走私、文書查(驗)證、財產繼承、婚姻關係、經貿糾紛等諸多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因兩岸民間交流而衍生之問題,併兼顧兩岸情勢,行政院乃協助民間各界籌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協助處理台當局處理相關大陸事務。1990年11月21日召開海基會捐助人會議,並舉行第一屆董監事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1991年2月8日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於同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辦妥財團法人登記,3月9日正式對外服務;1991年4月9日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簽訂委託契約,處理有關兩岸談判對話、文書查驗證、民眾探親商務旅行往來糾紛調處等涉及公權力之相關業務。海基會依章程規定目前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主任秘書一人,及文化服務處、經貿服務處、法律服務處、旅行服務處、綜合服務處、秘書處等六處,暨人事、會計兩室,另配合台當局政策就近服務中部及南部地區民眾,設有中區服務處及南區服務處。
主要會談
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AssociationforRelationsAcrosstheTaiwanStraits,縮寫ARATS)於1991年12月1日成立,是社會團體法人,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統一為宗旨。台灣方面的“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StraitsExchangeFundation,縮寫為SEF)於1990年11月21日成立,1991年3月9日舉行開幕式正式掛牌運行。主要功能是接受台當局“陸委會”委託,辦理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項事務。
1992年,海協會與海基會在香港就兩岸事務性(公證書使用)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討論,後來形成“用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即“九二共識”,這也為兩會商談和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及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的會晤奠定了基礎。
1993年4月,第一次“汪辜會談”在新加坡舉行會晤,兩岸關係邁出歷史性的重要一步。
1998年10月,辜振甫與汪道涵在上海舉行了第二次“汪辜會晤”或稱辜汪會談,雙方達成包括兩岸繼續進行政治對話及汪道涵應邀訪台的共識。但這一新局面不久再次遭到李登輝的破壞。
1999年李登輝拋出兩國論,拆毀了兩會商談的基礎;
2000年陳水扁上台後,拒不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拒不承認兩岸兩會達成的“九二共識”,兩岸關係持續陷入緊張僵局,兩會未能再續協商,汪辜無法再度會晤,二老也帶著遺憾離開人世。
2008年5月29日,海協致函海基會,邀請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於6月11日至14日率團訪問北京,就兩岸周末包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事宜進行商談;5月30日,海基會函復海協表示同意。
2008年6月,海協會與海基會在北京展開商談。兩會在中斷9年多後恢復往來與協商談判,被視為當前兩岸關係改善和發展的重要標誌。
2008年11月3日:上午,海協會協商代表團從北京出發。中午,抵達桃園機場後隨即轉往下榻的圓山飯店。下午,陳會長拜會辜嚴倬雲女士,兩會副會長進行相關協定預備性磋商。晚上,海基會歡迎晚宴。
2008年11月4日:上午,舉行第二次“陳江會談”。下午,兩會準備簽署協定,兩會分別召開記者會。下午,陳雲林會見賴幸媛,海基會酒會。晚上,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晚宴。
2008年11月5日:上午,兩岸工商及航運座談會,兩岸金融座談會。中午,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午宴。下午,參訪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晚上,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晚宴。
2008年11月6日:上午,出席兩岸互贈珍稀動植物記者會。11時,與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會面。晚上,海協會答謝宴會。
2008年11月7日:上午,陳會長一行搭乘周末包機返回北京。
歷任董事長
辜振甫
1998年-2005年1月任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1917年1月6日生,祖籍福建省惠安縣,台灣省彰化縣人。歷任國民黨候補中委、中委、中常委、中評審,先後擔任台灣工商協進會理事長、工業總會理事長,“國家統一委員會”委員等黨政與工商要職。1990年10月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後,出任董事長,致力於發展兩岸關係。1993年4月受權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汪道涵會長在新加坡舉行汪辜會談,簽署四項協定;1998年10月應邀率團到大陸參訪,進行政治、經濟對話,為推動兩岸商談與對話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海協與台灣海基會的商談與對話中止後,在台灣政局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依然承認九二共識,希望兩岸在此基礎上恢復談判。2005年1月3日在台北病逝,享年89歲。
張俊雄
2005年6月-2007年5月任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1938年3月23日出生。台灣嘉義縣人。民進黨第六屆“立法委員”。1960年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1962年起任律師。1980年任“美麗島事件”案中高俊明、林弘宣等牧師的辯護律師。1983年12月當選增額“立法委員”,1986年12月、1989年12月當選連任。1986年任民進黨創黨10人秘密小組成員,11月當選該黨第1屆中央執行委員。
1992年12月當選第二屆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1993年12月任民進黨“中國事務委員會”委員。1995年12月和1998年12月連續當選第三、四屆“立法委員”。曾任“立法院內政、交通、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總召集人。1994年獲民進黨提名競選高雄市長落敗。1996年6月當選民進黨中央黨部政策委員會執行長。1998年7月當選民進黨第八屆中常委。2000年任民進黨“總統”競選指揮中心總幹事,5月出任“總統府”秘書長、發言人,同年8月轉任“行政院副院長”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10月接替唐飛出任“行政院院長”。
2002年2月被陳水扁聘任為有給職“總統府資政”,後因轉任民進黨秘書長,轉聘為無給職的“總統府資深顧問”。2000年、2004年兩次擔任陳水扁“總統競選總部”總幹事。2002年7月被指定為民進黨第10屆當選中央常務執行委員,並任中央黨部秘書長、人事評議委員會召集人。是民進黨在高雄地區頭面人物。2004年12月當選第六屆民進黨不分區“立委”。
洪奇昌
2007年8月-2008年5月,是海基會創立十六年來的第三位董事長,一九五一年八月出生的洪奇昌,從政前是位精神科醫生,一九八三年後參與創立“黨外編輯作家聯誼會”,並參與籌組民進黨,曾擔任台北縣“國大代表”和第一至第六屆“立法委員”,二00二年九月至二00六年十二月任台灣產經建研社理事長。近年,洪奇昌主張台灣當局應放寬台商赴大陸投資上限,而受媒體關注。
2008年4月,洪奇昌表示,雖然海基會董事長是任期制,一任3年,但是由於海基會是一個高度政治性的準官方機構,而且馬英九也多次提到要恢復兩會協商,做為民進黨政府所提名的董事長,應該尊重馬英九,給予新政府在兩會協商和兩岸議題,能夠有更寬廣的空間,所以他會在520跟著“內閣”一起離開。洪奇昌2007年8月才出任董事長,至今任期不滿一年。
江丙坤
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2008年5月26日下午在台北選舉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為新任董事長。1932年12月16日出生於台灣南投農村,曾獲日本東京大學研究院農業經濟博士學位。學生時代結束後,曾代表台灣當局先後出任過駐日本大使館經參處處員、助理商務專員,駐南非約翰內斯堡總領事館商務專員,駐南非大使館經濟參事。1982年結束駐外生活,先後出任過"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中華民國外貿協會"秘書長,"經濟部國貿局長","經濟部"常務次長、政務次長,"經濟部"長,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主任,"行政院"政務委員。2002年初,在新一輪的"立法院"正、副院長投票選舉過程中,江丙坤一舉擊敗民進黨候選人洪奇昌,與國民黨同黨籍人士王金平共同出任了"立法院"正、副院長。作為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發展委員會"執行長,在"兩岸三通"問題上,他主張調整"戒急用忍"政策,促進兩岸儘快實現通航。
基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調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地區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提供服務時,得酌情收服務費用。
第三條 本會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辦理及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案件之收件、核轉及有關證件之簽發補發等事宜。
二、大陸地區文書之驗證、身分關係之證明、協助訴訟文書之送達及兩地人犯之遣返等事宜。
三、大陸地區經貿信息之蒐集、發布;間接貿易、投資及其爭議之協調處理等事宜。
四、兩地區人民有關文化交流之事宜。
五、協助保障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停留期間之合法權益。
六、兩地區人民往來有關諮詢服務事宜。
七、政府委託辦理之其它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定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基金來源,由捐助人五十三人共捐肋新台幣陸億柒仟萬元成立之。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基金運用之孳息。
二、委託收益。
三、政府或民間捐贈。
四、依本章程第二條但書所收取之費用。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為本會之決策機構,掌理基金之籌募、保管及運用,秘書長之任免,工作方針之核定,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審議等事宜。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四十三人。第一屆董事由捐肋人選聘之。
本會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均由董事互選之。
本會名譽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敦聘德高望重之人士擔任。名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
第八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在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它原因出缺時,得由本屆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九條 每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選次屆董事人選。新任董事會於上屆任滿之日成立,並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選舉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第十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條所定之會議時,得委託其它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秘書長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第十四條本會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主任秘書一人,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辦理第三條所定業務:
一、秘書處
二、文化服務處
三、經貿服務處
四、法律服務處
五、旅行服務處
六、綜合服務處
各處置處長一人,視業務繁簡,得置副處長一至二人,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並得於處下分科辦事。本會視需要得設人事室及會計室。
本會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立之分事務所各置主任一人,視業務綮簡,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它人員配置得比照前項辦理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聘任之。其職掌及人員分配,另以職掌表及編制表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監事陸人,由捐肋人選聘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第十七條 監事之任期、缺任、給與及次屆監事之產生等,均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
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與政府之會計年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定業務計畫及預算,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制基金保管及運用報告、暨全年度決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年度經辦業務及基金收支平衡表,均應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捐肋目的時,得依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解散之。本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