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台灣“中石化”安順廠生產燒鹼、鹽酸、液態氯、製造除草劑農藥的五氯酚鈉等,排放汞、戴奧辛,造成附近顯宮、鹿耳、四草等地區水域、農田被污染。
2008年律師團協助居民打官司,起初有230多人向台灣“中石化”、台灣經濟部門、台南市政府求償近3.5億元。纏訟期間,因陸續有人死亡,由子女繼承訴訟,求償人數不斷變動。此外,因台南市政府表現出對居民的健康照顧,眾人撤銷對台南市政府求償。
台灣“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污染致附近居民患糖尿病、癌症,求償案纏訟10年。
案件審理
台南地院一審認為,台灣“中石化”合併台鹼公司後,未積極防治戴奧辛污染,造成居民捕食受污染魚蝦貝類而受害,須負賠償責任,台灣經濟部門沒做好監督,也有責任賠償,共判賠1.68億元。
台南高分院二審則認為,戴奧辛污染損害居民的“居住安寧人格權”,台灣“中石化”應賠償1.91億元,比一審多出2300萬元;但台灣經濟部門不負責公營事業環保事項的預防及整治等,也不是台灣“中石化”的股東或董事,不符合公賠條件,判決免賠。
2018年11月28日,台灣地區“最高法院”宣判,台灣“中石化”須賠償400多人共1.8億元(新台幣,下同)定讞,其餘人數、賠償金額發回更審,台灣經濟部門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