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浙江省台州市塑膠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是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業性組織;由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企業集團等單位自願組成,經台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社會經濟團體法人。本協會業務上接受台州市經濟委員會指導。
台州市塑膠行業協會是會員與政府部門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其基本職能是:反映行業願望,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協助編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參與行業重大項目決策;組織國內外展覽會、展銷會及國內外的技術交流、培訓;承擔技術諮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對行業實行指導服務。本協會現擁有180餘家會員單位,1個團體會員(溫嶺市塑膠行業協會),分布於全市9個縣(市)、區。會員包括各種經濟成份的從事塑膠製品、塑膠原材料、助劑、塑膠機械模具等設計製造、生產、研究及銷售單位。
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 辦公室 外聯部 會員部 通訊編輯部 中塑網 財務部
協會聯繫方式:
辦公地址:台州市路橋區騰達路台州國際會展中心421室
郵 政 編 碼:318050
協會章程
台州市塑膠行業協會章程
(2006年12月15日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台州市塑膠行業協會。
第二條 台州市塑膠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在台州市經濟委員會授權下,由從事塑膠原料,塑膠製品,塑膠機械和模具生產及其相關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本著互利的原則,自願參加組成的地區性行業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台州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台州市民政局,業務上接受浙江省塑膠加工工業協會和中國塑膠加工工業協會的指導。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全行業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開展科研生產技術、經濟貿易信息交流活動,提高我市塑膠製品行業的整體水平,不以盈利為目的,為加速台州市塑膠產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路橋新安西街88號中國日用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加有關活動。
2、開展國內外塑膠原料、塑膠製品、塑膠模具及塑膠機械、科研、生產、技術、經營的交流活動。
3、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4、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況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活動,指導企業的經營。
5、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養專業人員,提高企業的素質。
6、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在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方面,促使企業形成統一的市場。
7、組織企業引進設備、引進技術的評估工作和情況交流。
8、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9、承辦政府部門及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塑膠原料、塑膠製品、塑膠機械和模具生產等及其相關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權利要求協會給予協助,維護本單位正當利益的權利;
6、有權向協會申請必要的生產協作和技術協作,以及對其生產技術、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進行諮詢、論斷。
第十一章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回響本協會的倡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委派的各項工作;
4、按時交納會費;
5、積極參加本協會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動;
6、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理事無故不參加理事年會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在協會內部刊物中通報。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理事會中的會長會議決定會員的吸取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長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政府及有關單位的資助;
3、個人、團體和單位的贊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組織新產品的開發、科研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支出範圍
1、協會各項業務活動的開支;
2、協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作技術講座的開支;
3、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的開支;
5、其它正當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變更程式
1、協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3、變動情況應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