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可辨認資產指具有專門名稱,可以單獨取得或轉讓,也可以作為某項資產的組...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是“不可辨認無形資產”的對稱。
注釋
可辨認資產一直是會計準則中提得比較頻繁的一個概念,但是人們對它的理解僅僅停留在似是而非的字面意思上。在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進行定義時提出“可辨認”相關概念。準則第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新準則確定了兩個條件,使資產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契約、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契約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新準則認為滿足兩者之一就符合可辨認性標準。
很顯然。新準則給定的兩個條件只是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主要的作用是為了將無形資產與商譽區別開來。我們從給定的兩個條件可以看出會計準則對“可辨認”的解釋是比較準確的,它抓住了可辨認與不可辨認的關鍵,此項資產與企業實體是否可以分離。我們可以將這個條件擴大化,作為區分可辨認資產與不可辨認資產的條件。而作這個區分的時候,我們要以第一個條件為準。因為第二個條件是很模糊的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的。但我們可以將其看作是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明確的可辨認性標準,使我們能夠很清楚地劃分出可辨認資產的範圍,可以更加明確的指導在企業吸收合併中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