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輸電能力

可用輸電能力是指在現有的輸電契約基礎上,實際物理輸電網路中剩餘的、可用於商業使用的輸電能力。

可用輸電能力(available transfer capability,ATC)是指在現有的輸電契約基礎上,實際物理輸電網路中剩餘的、可用於商業使用的輸電能力。此定義說明,市場環境下電網輸電能力問題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簡單的區域間的功率交換能力,而是基於已有的輸電契約,在保證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區域間、或點對點間可能增加的最大輸送功率。用數學表達式表示為:
ATC=TTC-TRM-CBM-ETC
式中:TTC(Total Transfer Capability)為最大輸電能力,反映了在滿足系統各種安全約束下,互聯輸電網上總的輸送能力;TRM(transmission Reliability Margin)為輸電可靠性裕度,反映不確定性因素對互聯繫統區域間輸電能力的影響;CBM(Capability Benefit Margin)為容量效益裕度,反映為保證ETC(Existing Transfer Capability)中不可撤銷輸電服務順利執行時輸電網應當保留的輸電能力;ETC為現有輸電協定(包括零售用戶服務)占用的輸電能力。
電網輸電能力的研究隨著電網互聯的出現和不斷擴大而日益得到重視。在20世紀70年代被稱為輸電交換能力(Transmission Interchange Capability,TIC),此後也稱為電網傳輸容量(Transmission Capacity,TC)。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了適應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要求,各國電力工業組織先後對輸電能力的定義及內涵做了不同的闡述。1995年北美電力系統可靠性委員會(nerc)統一了關於“輸電能力”的定義,並給出了詳細的解釋、計算指導和規範,隨後各國電力領域均逐步統一到這個定義上,成為輸電能力計算的標準。
NCRE給出的輸電能力定義是指互聯電力系統在滿足下述3個約束條件下,通過2個區域間的所有線路和路徑,從一個區域/點向另一區域/點可能輸送的最大功率。“送電區域”也稱作“送端”或“源點”,“受電區域”也稱作“受端”或“溝點”。
3個約束條件包括:
(1) 在無故障發生的正常方式下,系統中所有的設備(包括輸電線路)的功率及電壓水平在其額定範圍內。
(2) 在系統單一設備(如輸電線、變壓器或發電機)停運的故障條件下,系統能夠吸收動態功率振盪,維持系統的穩定性。
(3) 當(2)中描述的事故發生且系統功率振蕩平息後,在系統調度員進行相關的系統運行方式調整之前,這段時間內所有設備(包括輸電線)的功率及電壓水平在給定的緊急事故條件下的額定範圍內。
上述3個約束條件包括了電網正常運行和“N-1”運行狀態下的熱穩定約束、電壓約束和穩定約束3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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