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互聯電力系統中,各子系統(控制區域)自動發電控制(AGC)的功率調節行為可由控制性能評價標準來評價和規範。北美電力可靠性委員會(NERC)曾於20世紀60年代推行了A1,A2標準(以下簡稱A標準)[1],目前我國大部分網省電網採用此標準。而現代互聯電力系統控制區域內的發電容量日趨擴大,發電種類和負荷構成日趨複雜,造成控制區域間聯絡線功率越來越大且變化多樣,運行控制異常複雜。實踐證明,A標準在事故支援和機組調節等方面具有明顯不足。1997年起,NERC又推行了CPSl,CPS2標準(以下簡稱CPS標準)[1],現已於我國華東和福建電網試用[3]。該標準可相對客觀地評價各控制區域的控制行為對互聯電力系統頻率穩定的作用,是迄今為止能較好地滿足互聯電力系統運行要求的標準,但仍未充分體現系統互聯的本質,且我國電網調度的結構和自動化水平也與此標準不盡符合。
最佳化
基於上述情況,亟待制定更加適合現代互聯繫統控制要求和網路結構的新的控制性能評價標準。本文結合互聯電力系統運行的本質,提出了系統互聯後控制性能評價標準的制定原則,剖析了現有標準的控制機理及存在的缺陷,結合互聯電力系統對AGC性能評價要求以及我國電網的具體情況,闡述了建立新標準的必要性,進而提出制定新標準的若干概念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