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斯闡述突變理論
1903年,荷蘭生物學家古戈德·弗里斯在對月見草進行遺傳與突變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突變理論。由於種種原因而引起的基因結構和功能上的改變,叫做“突變”。
弗里斯認為:突變是不經過中間過渡而突然出現的,而且突變一旦產生,便可能一代代遺傳下去。
生物的遺傳信息儲存在埃爾染色體內,這些染色體是由許多記錄遺傳的小基因區段組成的。每一個基因段負責控制生物的一種性狀,或一個區段負責幾種相關的性狀,或是幾個基因區段負責控制生物體某方面的性狀等等。當某種原因引起基因結構和功能上發生改變即“突變”時,則使正常基因變成異常基因,相應地由它決定的正常性狀也就變成了異常性狀。
突變基因一旦產生,就會通過精、卵、受精卵等“橋樑”而傳給下一代。
歷史意義
突變學說的提出對進化論,尤其對進化動因的研究有重大影響,彌補了達爾文學說的不做。德·弗里斯的突變學說為遺傳學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並把遺傳學家的注意力引向突變的研究上。他的理論指出了“不連續變異”的重要性,使新生的遺傳學在原有遺傳定律的基礎上,又增添了突變理論這一內容豐富的領域。但德·弗里斯的理論也包含著重大錯誤,即把突變與選擇完全對立起來,仿佛一經突變,不經選擇即可形成新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