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法

是指適用於埃及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約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紀)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專制制度

古埃及是典型的東方專制國家。法老作為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不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權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法老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財政、公共工程、軍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權力。法老之下設有各種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員是宰相,是整個官僚機構的全權首長,輔佐法老每天處理全國政務。並且主管王室農莊、司法、國家檔案、稅收、監督公共工程的興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釋人。宰相之下設有一批大臣,分別管理財政、水利建設和各州的事務。

祭司在國家機構系統中占有顯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務的代理人。

地方的行政長官為州長,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權,各州不僅具有完備的行政機關和官吏,而且擁有自己的軍隊和警察。軍權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軍務。

土地制度

法老作為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祿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種:(1)王室土地,歸王室直接支配,構成王室農莊,使用奴隸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從事勞動,其產品 由王室揮霍。(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自法老的贈與。(3)貴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農民占有的土地。

契約制度

隨著古埃及奴隸制度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契約,廣泛適用於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和合夥等經濟活動。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並輔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埃及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債務契約的簽訂必須採取一種莊嚴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簽訂契約。訂立土地買賣的契約則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式,應依次經過三道手續:錢款付清協定,賣方保證不得有第三者對該土地主張任何權力,買主開始占有土地。這三道手續須在法院辦理,並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過戶手續,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自買方占有土地時開始。

婚姻繼承制度

古埃及保留有顯著的母權制殘餘,子女一般從母名,在親屬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為最尊。婚姻主要實行一夫一妻制,隨著夫權制的確立,納妾也並不違法;契約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條件,婦女作為契約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訂立契約。按照婚姻契約,妻保留自己的財產,而夫則有義務提供妻的生活所需,為保證妻的財產得到承認,開具詳細的財產清單,並以夫全部財產作為抵押;離婚完全自由,妻通常都會得到一筆高額的補償金。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獨立權利,可以自由支配個人財產;不論男女,不論長幼,所有子女一律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不過女子中最年長的一個擁有某些特權,即因承擔辦理分產事務而多獲得一份財產作為酬勞;子女不僅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而且可以繼承母親的財產以及母系親屬的財產;無子嗣者的財產由死者兄弟姐妹繼承。

犯罪與刑罰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與侵權不分、刑罰種類繁多、廣泛適用死刑和殘害肢體刑等奴隸制刑法的典型特徵。

司法制度

法第擁有最高司法權,從中央到地方均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員一般都兼任法官職務,直接履行司法職能。司法證據主要有:證人證言、宣誓、勘驗結果和通過拷訊所獲供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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