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古代醫事制度
ancient medical institutions
中國古代醫學行政管理、醫學教育、分科及考核升
遷等方面的組織機構與政令。古代醫事制度大體從周代
開始確立,其後歷代不斷演進,唐宋時期逐漸完備,但
至清代基本上相互因襲無重要變遷,其設定主要為宮廷
及上層統治階級服務,民間醫藥卻無長久的管理制度。
發展
醫藥組織 周代醫學有較大進步,開始分科並制定
了醫事管理制度。官醫設定隨醫學分科而有五種,其官
階、員額不一:①醫師,是眾醫之長,隸天官冢宰,掌
管醫政和醫療,又設府(保管人員)、史(記錄)、徒
(役使)輔佐工作;②食醫、掌管王用飲食;③疾醫(內
科醫生),治療平民疾病;④瘍醫(外科醫生);⑤獸
醫。
春秋至秦代 秦的良醫很多,所以形成了較為系統
的醫事制度,對後世具有重大影響,為第一發展階段。太
醫令是最高官職,丞為之助理,主醫藥,隸少府,屬職
有侍醫,專服務於王室或皇族,發展成為後來的御醫。在
地方上,官醫除為各級官吏醫病,還要接受地方官吏臨
時指派的檢疫麻風病任務。
兩漢至南北朝時期 醫事制度在秦的基礎上有較大
發展,為第二發展階段。
西漢時期,中央醫職有隸於少府和太常的區別,各設
太醫令為最高官職。少府太醫令下有太醫監、侍醫、為
后妃診治疾病的女醫(也稱乳醫)、掌御用藥的尚方和
本草待詔;其職責發展為後來隸於內府的藥房官。太常
太醫令,掌診治疾病的太醫和主持藥物方劑的藥府。太
醫既負責中央官吏的疾病診治,又掌管郡縣的醫療事宜,
各郡都設有醫工長,對太醫負責;其職責發展為後來的
太醫署。在藥府系統中,藥長主持醫事,並有藥藏府儲
存藥物。考察西漢太醫,首先應辨明具所屬系統,否則
難免訛混。諸侯國醫制基本仿照中央而略有不同,典醫
丞,醫工長二職不見於中央醫制。
東漢時期,太常太醫令被刪汰,僅在少府設太醫令、
丞,掌醫藥政令。太醫令下有員醫293人、員吏19人。又
有藥丞主藥劑,方丞主治療。增設了三藥職:中宮藥長,
由宦官充任,司中宮妃嬪醫藥事宜;尚藥監和嘗藥太宮。
皇帝醫病服藥由他們先嘗藥量的十分之二,然後進奉服
用。這時醫藥管理有了明確分工。
兩晉時期,晉因魏制,太醫令隸宗正;設奚官署於
內侍者,令2人,掌宮人醫藥疾病罪罰喪葬等事。哀帝時
(362~365)省並太常太醫,改歸門下省,下有太醫、殿
中太醫等。
南北朝時期,劉宋、南齊太醫令、丞,屬起部,也
屬領軍。梁陳,門下省設太醫令、丞。
北魏太醫令復隸太常,增設太醫博士及太醫助教;門
下省又有尚藥局,設御師(即御醫),與漢代的少府屬
官別置太醫令的制度相似,以後歷代多因之。北齊承襲
北魏制度,尚藥局有典御、侍御師、尚藥監總管御藥事
宜;尚書、門下、中書三省各設醫師,掌醫療。北周醫
事制度多有改革,設天官太醫小醫、 天官小醫、 醫正、
瘍醫正、瘍醫等,又有主藥。
隋唐五代時期 太醫署的設定在劉宋時已露端倪,但
史書記載過簡,難於稽考。隨建太醫署,唐代擴充太醫
署成為規模宏大、影響深遠的醫學校,與宋元以後太醫
局(院)除管理醫學教育外,主要是全國最高醫藥管理
機關不同,為第三發展階段。
隋代,太醫署,隸太常寺,是醫學教育和醫藥機關、
太醫令是最高官職,丞為之助理,下有主藥、醫師、藥
園師、 醫博士、助教、按摩博士、祝禁博士,共215人。
高祖時(589~604)仿照北齊制度,在門下省設尚藥局,專
門負責皇帝的醫藥,下有典御、侍御醫直長、醫師等職。
煬帝時改隸殿內省,典御改為奉御。又增設司醫、醫佐
員等職。
唐代,太醫署因隋制且有所擴大,令、丞掌醫政,府、
史輔佐之,醫監、醫正掌教學,主藥、藥童司藥材加工
製劑,藥園師適時種植採集藥材,師生員共340人。尚藥
局襲隋制,增設咒禁師及合口脂匠等共96人。門下省另
設奚官局,掌宮人及有罪后妃醫藥。在宮官中又設司藥、
典藥、掌藥三個藥職及女史,專療后妃疾病。
五代有翰林醫官使之職。
宋遼金時期 宋代醫事制度有所改革,中央分為四
個部門,太醫局專門負責醫學教育,而醫藥政令和承招
視療則由翰林醫官院掌理,為第四發展階段。
宋代,太醫局,隸太常寺,有丞、教授、九科醫生,
額300人。熙寧九年(1076)設提舉、判局,並規定判局一
職要選懂醫的人擔任。 翰林醫官院有正副院使、 直院、
尚藥奉御、醫官、醫學及□候等百餘人。殿中省仍設尚
藥局,掌皇帝醫藥。至道三年(997)設御藥院,為服務宮
廷的醫藥機關,隸內侍省,近似清代的內藥房。神宗時
(1076)在京師設賣藥所(稱熟藥所),辨驗藥材,另設
修合藥所 2所(炮製藥材)。這是官辦藥局的創始。徽
宗時(1114)將賣藥所和修合藥所改為太平惠民局、和劑
局,主要控制全國藥品的炮製和買賣,並在各地設藥局
40處。藥局兼醫病,作為官辦施藥便民的醫療、賣藥機
構。元時兩代承襲此制,通稱惠民藥局。
遼代,北面官設太醫局,有使、副使、都林牙等職。
承應小底局,隸著帳戶司,有湯藥小底。南面官設翰林
院,有提舉翰林醫官、翰林醫官內侍省湯藥局有都提點
勾當湯藥等,都是為皇室服務的。
金代,改太醫局為太醫院,隸宣徽院,掌醫政和醫
學教育,有提點、院使、副使、判官、管勾等職。御藥
院有提點、直長。尚藥局改由宣徽院統領,但是以管理
皇帝飲食和藥品為主,醫療次之。
元明清時期 元明清三代醫事制度大同小異,元代
太醫院成為獨立的中央醫藥機關,為第五發展階段。
元代,中統元年(1260)設宣差,統領太醫院,掌醫
事,制奉御藥物,秩正二品,為歷代醫官最高的品級。其
後官醫職稱、員額屢有改變。至元九年(1272)又設醫學
提舉司,有提舉、副提舉,掌各路學生課義、考驗太醫
教官、校勘名醫著述、辨驗藥材、教導太醫子弟。至元
二十五年(1288)又設官醫提舉司,有提舉、同提舉、副
提舉、掌醫戶差役詞訟。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陝
西各設一司,其餘各省設太醫散官。管理御藥機關有:①
御藥院,掌受各路鄉貢、各國進獻的珍貴藥品,及藥材
加工製劑。②御藥局掌大都(北京)和上都(多倫)的
行篋藥物,分立行御藥局之後,只掌上都藥倉。③行御
藥局,掌行篋藥物,大德九年(1305)設定。④典藥局,掌
東宮的藥物加工製劑。⑤行典藥局,掌東宮的藥物供奉。
⑥廣惠司,至元七年(1266)設,專用阿拉伯醫生加工制
劑御用回回藥物,並治療各宿衛士及在京平民。至元二
十九年(1292)在大都和上都各設一所回回藥物院,掌回
回藥物,至治二年(1322)撥隸廣惠司。主管惠民藥劑機
關有:①廣濟提舉司,掌藥物加工製劑,施藥平民。②大
都惠民局,為官辦賣藥機關,優惠平民,中統二年(1261)
始置,受太醫院領導。③上都惠民局,中統四年(1263)
始置。
明代,太醫院,秩正三品,有院使、院判,下有御
醫、吏目。生藥庫、惠民藥局各有大使、副使。永樂十
九年(1421)遷都北京後,南京仍置太醫院、生藥庫、惠
民藥局,員額減少。太醫院的職責有:①為皇宮大臣、外
國使者醫療疾病;②醫生的晉升與考選;③太醫子弟的
教育;④藥物的採辦。藥物管理機關:①御藥房,屬於
內府,洪武六年(1373)置,嘉靖十五年(1536)改為聖濟殿,
又設御藥庫詔御醫輪值供事。其職責是辨驗藥材、檢定
製劑;驗收保管各地貢供的藥品。②惠民藥局,承襲前
制,洪武三年置,地方也有設定,治療貧病的士兵和平
民,但由於管理不善和經費不足,多名存實亡。
清代,太醫院,有院使、左右院判,掌醫政及醫療,
下有御醫、吏目、醫士、醫員(司醫療);醫生、切造
生(司加工藥劑)等職。歷朝員額增減不一。太醫院太醫
都以所業專科分班侍值。此外也受委承擔王公大臣、國
外使者、 駙馬、軍營、監獄、 試場的醫療及辨驗藥材
等工作。太醫院職官的升補和告退也有明確的管理規定。
順治十年(1653)設御藥房、隸太醫院,管理藥物的採辦、
貯存和配製。侍值內府設東、西御藥房,西藥房歸院使、
院判及御醫、吏目,分班輪值,東藥房則歸御醫、吏目
及醫士,分班輪值。清代無惠民藥局的設定,而有地方
性的官辦社會撫恤機關,如育嬰堂、普濟堂、養濟院等。
清末在資本主義民主革命的壓力下,政府體製作了革新,
民政部內設衛生司,郎中為最高官職、員外郎次之,下
有主事、小京官、醫官等職。
醫學制度 中國古代醫學教育一般是師徒傳授或私
淑學習,沒有專門醫學教育機構。劉宋元嘉二十年(433),
太醫令秦承袒奏置醫學以廣教授。這是中國設定醫學教
育機構的開端。北魏仿效南朝創立太醫博士和太醫助教
之職。詳情不可考。
隋代,在太醫署中設太醫博士、 助教、 按摩博士、
禁咒博士,分別教授學生,又有藥園師、主藥、藥監、擔
負藥物教學。
唐代,太醫署發展成為制度健全、分科和分工明確
的醫學教育機構,分醫學和藥學兩部分。醫學部分有醫、
針、按摩、咒禁等四種,以醫科為最大,培養的絕大部
分是臨床醫生。藥學部分有主藥、藥童,管理具體業務,
並在京師設有面積為三頃的藥園,置藥園師,作為訓練
藥園生種植藥材的實驗園地。各州府也設醫學,有醫藥
博士任教。唐太醫署設立於 624年,是當時世界上唯一
的規模最大、最完備的醫學校。
五代,後唐清泰年間(934~935)於太醫署和諸道置
醫博士、藥博士。
宋代,對醫學教育頗為重視。嘉□五年(1060)分醫
學為9科,後來一度分為13科。當時學生多至300人。熙
寧九年(1076)醫學教育也依王安石三舍法而分班學習。
編校醫書在宋初已開始,至嘉□二年(1057)設定校
正書局於編集院。由掌禹錫等為校正醫官,系統地校訂
和印行歷代重要的醫籍,歷時10餘年,對醫學的發展、古
典醫籍的推廣普及都有重要的作用。
元明以來,醫學分為13種,其中有正骨兼金瘡腫科,
把骨科置於首要地位,因元人重騎兵,易發生骨傷疾病,
故設此科。明清後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及西方火器的傳
入,金鏃等科廢止。明代醫學,考試重於教育,各縣雖
有醫學訓科,而設官不給祿,與陰陽學同。故此時期,醫
學教育呈衰落的趨勢。
清代因明制,而太醫院內設教習廳,分作內、外教
習,內教習以太監為學生,外教習則教授醫官子弟。1840
年以後太醫院經費不足,醫學也近乎消亡。光緒三十四
年(1908)設新醫學,略仿各省學堂的章則。
醫事考核 醫事考核僅限於官醫,考核可劃分為考
績與考試兩種形式。早在周代即已建立醫生平日臨床治
療效果的記錄製度,年終時總結其治癒率高低,據以評
定醫師。其技術水平的優劣,及給薪水之薄厚,可以說
是中國醫事考核的開端。此後,歷代基本沿襲這一考核
辦法。自南北朝官辦醫學教育出現後,有了答卷式的考
核,以所取成績優劣,評定技術高低,選拔任用。
唐代,太醫署考試登用人才,仿照國子監方法。通
常上選的充當御醫,其次派去州府任醫學博士官職。考
試比較嚴格,有博士主考的月試、太醫令丞主考的季試,
年終則由太常寺卿、少卿總試。學習九年不及格者,令
其退學。
宋代,太醫局新生入學,經太醫保舉,聽讀一年後,
考試及格者補為正式生。熙寧九年,醫學推行三舍法,學
生每月私試一次,每年公試一次,學品兼優者可以補內舍,
由內舍補入上舍。上舍者大都留太醫局任職。紹熙二年
(1191)規定考試分墨義、脈義、大義、論方、假令、運
氣六項,以六通為合格。還規定醫學生輪流給太學、律
學、武學的學生及各營將士醫療,年終考查其成績,分
為三等,報中書省覆核,依次遞補,並給予獎賞。醫療
失誤多者,太醫局酌情予以責罰,甚至開除學籍。乾道
元年(1165)制定了州縣官醫缺額的升補和醫技平庸的官
醫經長吏驗實後黜出的辦法。
元代,醫學生學習成績優良的可直接擢用,或由科
舉選錄。為了防止無學濫充的弊端,對各路醫學教授除
每年的教學質量考查外,三年內要完成太醫院頒布的13
科題目的解答,視考核結果定奪升補。凡教學質量低劣,
學生不能完成課程時,要扣發教授1~2月薪俸。官醫考
試三年一次,考中者次年赴省試,再中者可收充太醫,承
應醫事。府試合格者,任隨路學官,由省試收補錄用。
明代,太醫院學生由醫戶子弟選入,稱醫丁,學習
3~5年,每季考試一次,三年總考,成績合格者送禮部
選用,一等者充醫士,二等者充醫生,不及格者可補考,
學習一年再試,三試不及格者黜出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如五年考試成績優良者,本學教授奏請量材加升。隆慶
間,醫士、吏目升補,採取告補辦法。萬曆時又有丁如
一戶缺人,準令通曉醫業嫡派子孫一人補役的規定。這
種辦法產生出很多流弊。
清代,太醫院學生由醫官子弟保送,學習三年期滿,
由本院堂官在所學課程中出題考試,合格者經禮部覆核
錄取的為醫士,未被錄取的繼續學習,可再試。凡學習
一年以上,經三次季考名列一等的學生,遇太醫院食糧
醫生缺額,可呈禮部遞補。還規定,每屆寅、申年,吏
目以下各員生由太醫院院使、院判契約禮部堂官會考一
次。成績為一二等者,如無過犯,依次遞補,三等者原
職不升轉,四等者罰停會考一次,不列等者革職,發回
教習廳學習,下屆可再考。民間習醫者,令其學習《內
經注釋》、《本草綱目》、《傷寒論》,醫理精通者,呈
報巡撫,發給證書赴太醫院考試,成績優良者授以吏目、
醫士。年老不能赴京者,留為本省教授待考。清末有了
西方近代醫學堂,舉行留學生考試,內有醫學一門,及
格者有醫科進士之稱。
(陸肇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