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藥局

惠民藥局

南宋嘉定三年(1210)冬,安溪縣令陳宓於縣城中門內創辦和劑局,同時於中門外設立惠民藥局,招名醫1人,司藥2人進行診病施藥。

基本信息

簡介

惠民藥局惠民藥局
明代時期對醫藥非常重視,1370年在北京設“惠民藥局”,行使全國藥業的管理職權,各地也相繼設立惠民藥局主管當地的藥業

歷史軌跡

救助貧病之民一直是中國古代慈善事業的一項重要內容。早在西周時期就有“養疾之政”:統治者通過一定的方式給包括災民在內的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南北朝時期出現的“六疾館”,則對“京畿內外疾病之徒施醫給藥”,被認為是中國最早的慈善機構之一。
到了兩宋時期,商品經濟得到進一步發展,城市規模擴張,人口數量激增。開封、臨安等城市,更是商業繁華、行旅眾多。統治者意識到,在這樣的環境裡,一旦發生疫情,勢必危及百姓生命,造成大規模的社會動盪,威脅統治基礎
因此,救濟貧困病患、預防瘟疫蔓延頗為宋元的統治者所重視。宋代,也成為中國醫療事業史上的重要時期。朝廷開始設立公共醫療機構,如太醫局、翰林醫官院等,同時也設立加工藥材和銷售藥材的機構。其中的惠民藥局主要面向普通民眾,有時也配有醫官兼給患者治病,後來成為宋元時期最主要的慈善醫療機構。

財政補貼

北宋時期,王安石變法,按照當時新法中“市易法”的規定,藥品的貿易必須由政府控制,經營藥品是國家專利,不允許任何人私自製作或經營任何藥品。
當時,熟藥,也就是今天所說的中成藥的發展已經達到了較高的水平。北宋初年,京城開封設有熟藥所與和劑局,主要負責製造成藥和出售中藥。後來上述機構幾經合併易名,改作“太平惠民局”,到元代統稱為“惠民藥局”。
北宋時期的藥局主要在京城,各州、路設定的並不多。藥局賣藥的同時,還配有醫官,為病人診斷並提供處方,看醫用藥十分便利,頗受百姓歡迎。
到了南宋時期,統治者偏安東南,軍事實力較弱,但社會經濟仍然很發達,統治者重視惠民藥局的建立。自宋高宗紹興年間起,類似的慈善醫療機構在各州、路普遍設定起來,成為宋朝救濟百姓疾病的主要機構,如明州合劑藥局、蘇州濟民藥局、建康府藥局、衢州惠民藥局等即是其代表。其中最著名的是臨安惠民藥局。
每到夏天,朝廷會派出醫官到臨安城內外施醫送藥,為窮苦的百姓診治。暑熱之季,還派士兵送藥下鄉,直到天氣涼爽後才停止。這種制度,便於充分掌握百姓的健康狀況,對於防治疾病和監控流行性疾病的發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而每逢疫情肆虐,南宋朝廷還會令惠民藥局派出醫官攜帶藥品,走街串巷,上門診治,給散湯藥,以免疫情蔓延。在瘟疫暴發期間,惠民藥局實行通宵服務,日夜都有專職人員值班,要是“夜民間緩急贖藥,不即出賣”,按“從杖一百科罪”。高明的醫術和嚴格的管理,使惠民藥局名聲斐然,以至許多地方大員患病時都上書皇帝,要求赴京師惠民藥局醫治。
惠民藥局設定的初衷是讓醫藥惠及百姓,讓窮困患病之民看得起病、用得起藥。因而,朝廷對惠民藥局實行了補貼政策。這樣,它所出售的藥物遠遠低於市場價格,使更多的下層民眾有能力承擔尋醫用藥的費用。如果遇到確實沒有支付能力的窮人或者災民,還可以免費施藥。

嚴苛的管理

惠民藥局的管理十分嚴格:和劑局根據官方藥方嚴謹配置藥物,保證用料足質足量,嚴禁偷工減料。若藥品囤積時間過長,超過保質期,就要及時進行毀棄處理,以保證藥物功效。為防止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惠民局和和劑局各自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字的大印。另外,東、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蓋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詔,若有人製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造條例”法辦。
另外,惠民藥局的製藥、售藥均由朝廷派文武官員和士兵負責監督管理。地方上的熟藥(中成藥),多半是從京都的和劑局運來的。和劑局和惠民局都由朝廷派文武官員和士兵管理,負責監督其製藥、售賣,並負責守衛、巡邏和護送等任務,每個所巡防的官兵約有10餘人。
上文提到,惠民藥局作為官方的慈善施藥機構,有來自中央的補貼,但主要收入還是靠賣藥掙錢。同時,在地方藥局的經營上,藥局也通過放貸獲息來維持運營,購買藥物。
南宋時期,一些地方的藥局還有自己獨特的經營方式,比較有名的是明州鄞縣,其經營方式是由當地官員捐萬緡作為本金買藥,然後“劑量精審,闔境賴惠。漸收贏錢,以補泛費,其萬緡則循環充本”。
但同時,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的官營藥局,盈利仍然是其目的之一,通常只有在皇帝特別下詔時才參與施藥救濟的工作,並且這種臨時性質的救濟工作從孝宗之後便很少出現。

因此,為了補貼官營藥局惠民功能的不足,一些人開始集資自主設立慈善藥局。他們自行尋找經費設立藥局,有些仍是從事藥物買賣,但比市場價格低廉,有些則提供民眾治療並免費供藥,以慈善機構的模式運營,從現有的資料來看,這些藥局的主導者都具有政府官員的身份。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惠民藥局的存在,不單具有慈善惠民的意義,同時對於醫藥衛生行業也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當時各藥局做成“熟藥”的方子,經過統一的整理,匯總成了《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其中不僅對於當時製作的熟藥品種進行了全面的總結,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成藥方劑,而且書中記載的每一種中成藥的製作方法十分詳細,為後人選方製藥提供了方便。

推廣與沒落

到了元代,官營藥局不像兩宋時期有那么多的名稱演變,一律稱為“惠民藥局”。政治上,元朝的統治者實行民族歧視政策,激化了民族矛盾,社會經濟發展緩慢,慈善事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響。一些宋代活躍的慈幼、養濟等慈善機構都廢弛了,但救助貧病的藥局在元朝卻仍然存在。
事實上,早在窩闊台上台之初,蒙古統治者就開始在北方的燕京等十路仿宋朝的規制設立惠民藥局,並撥銀500錠,派專門的太醫負責藥局事務。及至入主中原,中統二年(1261年),元世祖忽必烈派遣王佑在成都路設定惠民藥局,又派他到西川等路為藥局尋訪醫學人才。
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下詔令全國各地普設惠民藥局,政府通過各地的戶口數來決定撥付經費的額度,惠民藥局真正被推廣到全國各地。這一次設立的惠民藥局極多,據不完全統計,路一級的惠民藥局就有268處之多,許多以前沒有設立惠民藥局的地方也紛紛設立,其範圍之廣、規模之大,歷朝歷代所不能及。
管理上,元朝的官府選擇當地良醫主持藥局。在蒙元朝廷修撰的記功政書《經世大典》以及後人編修的《元史》中,“惠民藥局”都作為一項內容單列出來,可見在元朝歷史上,惠民藥局作為一項善政依然占據一席之地。
經費來源上,元朝政府改變了宋朝的經營方式。經營者先向政府領取一筆資金作為本錢,再由經營獲取利潤,再將這些錢幫助需要的民眾。政府則不再經營藥物的販賣,給予民間更多的從事相關行業的機會。
而到了明朝,為了解決元代的冗官問題,將地方官制縮編,中央不再向惠民藥局提供補助,所有的藥局都改為經營者自籌。此外,醫戶制度也因戶籍制度的崩落而難以正常運作。在這樣的背景下,雖然明政府不曾明確廢除惠民藥局,但也讓它逐漸走向沒落的命運。最終,除了靠部分地方官員重建與維持惠民藥局外,施藥濟民的任務就轉向各地的慈善藥局了。而到了清代,因政府不再將藥局列為官衙建制,惠民藥局這種官辦的慈善公共醫療機構就逐漸消失了。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