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口述作品亦稱口頭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即賦詩詞等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
詳解介紹
口述作品是指用口頭語言形式表現,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例如,教師的講課,人們在公眾場合的即興演講,法庭辯論等。口述作品應當是口述的方式來創作產生的,用預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頭表演的作品,詩歌或散文的朗誦,播音員的播音,相聲或小品演員的演出則等儘管有口述的過程,但其口述並非創作的過程,創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經完成了,因而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的表達形式是不固定的,因此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由於取證方面困難,確認口述作品是否存在將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因而難於做出司法裁決。因此英美法系國家大都不保護口述作品,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大都將其列為保護對象。《伯爾尼公約》第2條雖然將“講課、演講、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的作品”,即口述作品列為保護對象,但又規定各成員國得通過國內立法規定文學藝術作品或其中之一類或數類作品如果未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即不受保護。也就是說,該公約對口述作品的規定對其成員國來說是選擇性的,是否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口述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