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種植技術管理規範

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一)醫療機構開展口腔種植診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二)有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口腔科診療科目。

(三)房屋建築面積與功能劃分、設備設施與人員配備應當符合原衛生部印發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基本要求。

(四)用於口腔種植外科治療的診室應當是獨立的診療間。用於口腔種植診療的診室除具備基本診療設備及附屬設施外,同時應當裝備口腔種植動力系統、種植外科器械、種植修復器械及相關專用器械。

(五)具備曲面體層或頜骨CT影像診斷設備及診斷能力。

(六)用於口腔種植診療的診室的消毒管理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要求。

(七)從事使用射線裝置的醫療技術人員應當持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放射工作人員證》,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診療活動。

醫師基本要求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為口腔專業。

(二)具有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的口腔執業醫師接受正式口腔種植學課程120課時以上(含種植學實習)考試合格;或經過口腔種植學的繼續教育累計Ⅰ類學分40分以上;或在境內外教育機構(國家教育部認可的教育機構)接受口腔種植學培訓和學習滿3個月並獲得結業證書,方可從事口腔種植診療活動。

(三)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業口腔種植科室工作3年以上,並專職從事口腔種植臨床診療工作的醫師可免於培訓。

技術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操作規範和診療指南,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治療方案等因素綜合判斷治療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嚴格掌握口腔技術的適應證和禁忌證。對患有全身系統性疾病或局部疾患等種植治療禁忌證的患者應當待全身或局部疾患改善後酌情實施種植治療。

具有種植治療適應證並同意接受種植治療的患者在首次手術治療前應當依照常規進行頜骨X線檢查與診斷、必要的血液檢查及傳染病篩查。

(二)對具備口腔種植治療適應證並同意接受種植治療的患者,經治醫師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並簽署種植治療知情同意書。

(三)開展口腔種植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種植門診病歷,其書寫與管理應當執行原衛生部《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種植門診病歷還應當包括X線檢查記錄、手術記錄、治療記錄、使用材料(含種植體)登記記錄、複診記錄等。

(四)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規定定期接受口腔種植技術臨床套用能力評價和臨床套用效果評估,包括病例選擇、手術成功率、嚴重併發症、藥物併發症、醫療事故發生情況、術後病人管理、病人生活質量以及隨訪情況和病歷質量等。

其他管理要求

(一)使用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口腔種植技術所需的材料、器械、設備。

(二)建立口腔種植技術醫用器材登記制度,保證器材來源可追溯。在病人住院病歷中手術記錄部分留存介入醫用器材條形碼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檔案。

(三)嚴格執行國家物價、財務政策,按照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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