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口腔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採用三站式考試的方式。考區、考點按照《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方案》的要求設立實踐技能考試基地,考生在實踐技能考試基地依次通過“三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內完成全部考站的測試。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是我國口腔醫療隊伍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他們主要工作在基層醫療單位,為我國的口腔醫療和保健做出了重要貢獻。

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流程示例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報名時間

 2015年口腔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5年3月11日9時—3月20日24時。
(2)現場報名時間: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臨床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5年口腔助理醫師考試時間:
一、2015年口腔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5年口腔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12日:
日 期 時 間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9月12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單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單元
 註:2015年軍隊考生加試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軍事醫學內容的考試時間為9月12日17:00-17:30。

報考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報名時間

2013年口腔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9時~3月17日中午12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考試大綱

 根據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第18號),2013年起口腔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啟用《醫師資格考試大綱(口腔、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及中醫部分類別)2013年版》。
一、實踐技能考試大綱
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動手操作能力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包括病史採集與病例分析、口腔檢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術、基本診斷技術和輔助檢查結果的判讀、醫德醫風實例考核六部分。
附:2015年口腔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大綱
二、綜合筆試考試大綱
綜合筆試大綱打破原大綱按傳統學科劃分的模式,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場景,將考核的內容與知識點重新歸納整合為基礎醫學綜合、醫學人文綜合、預防醫學綜合和口腔臨床醫學綜合四部分。
本大綱自2013年起使用。
附:2015年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大綱匯總

註冊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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