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協定指的是房地產開發商與審批、規劃、招投標、施工、採購、質量監理、驗收評估……房地產開發涉及的部門領域簽訂的有效期“好處協定”。諶光明受賄協定的獲利者,肆無忌憚地與房地產商簽訂有效期達15年的“受賄協定”,每年從中“分紅”20萬元,因受賄480萬元(其中280萬元“分紅”因案發未遂)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簡介
人民在與時俱進,貪官也不閒著,也在動腦筋變花樣,說他們“與時俱進”也不算誇張。比如行賄受賄,以前就很“簡潔”:我給你“辦事”,動動嘴,批兩個字,或找找人,“心想事成”,你就直接奉上真金白銀。雙方都很簡單,不需要什麼複雜的“技術”。但由於從胡長清到姜人傑等一系列大貪官的陸續敗露直至丟腦袋所產生的“血的教訓”,使他們“深刻認識到”了不能再貪圖“省事”,必須要有一塊遮羞布來加以掩護才行。於是就有了“送名畫”、“給稿費”、“獎金”等等新發明。
事件
從招投標到工程款支付,諶光明幾乎沒有放過任何腐敗的機會,最多一次受賄竟達100萬元現金。在工程竣工後,既未出資也未參與管理的諶光明又以合資人身份公然“分紅”。而他敢於從房地產商手中“分紅”的唯一籌碼,正是屢試不爽的權力“乾股”。
建築領域的腐敗案件層出不窮,房地產開發中的腐敗成本也已是公開的秘密。江西某地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曾透露,由於房地產建設利潤高,施工單位之間競爭激烈,為獲得工程承建權,將工程造價的5%至10%列為“公關費”預算用於行賄,是當地建築行業的“潛規則”。諶光明“受賄協定”曝光,是一個更為危險的信號。它表明,房地產領域的腐敗在一些地方比人們所掌握、所預想的情況走得更遠,已經由幕後走向前台,“潛規則”變成“明規則”。
一旦腐敗成為“明規則”,開發商一路“公關”之下,必然是腐敗成本高漲,建築成本難降。
不難理解,一方面是公眾要求公布房地產成本的強烈呼聲,另一方面卻是房地產開發商窮盡其辭的狡辯搪塞。畢竟,一旦公開成本,不僅意味著房地產暴利的徹底顯露,更意味著一些官商勾結、操控房價黑幕的曝光。然而正緣於此,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公開更顯得迫在眉睫,惟有如此,才可能做到“釜底抽薪”,讓腐敗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