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依《契約法》的規定,委託契約中受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一、依契約約定處置委託事務的義務。
受委託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託人的指示親自處理委託處理的事務,《契約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事務,須經委託人同意。
二、報告的義務。
受委託人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應當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項的處置結果。《契約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置情況。委託契約解除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三、交付財產的義務。
《契約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該條的規定明確了受委託人只要是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都應當交給委託人,不論這些財產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還是以受託人的名義,也不論是由受委託人取得還是因轉委託由第三人取得。
四、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因受委託人的原因造成委託人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依有償委託或者是無償委託不同而有所區別,有償委託契約因其是委託人支付了一定的報酬,其賠償責任比無償委託契約重;《契約法》第四百零六條對受委託人的賠償作了如下規定:1、有償的委託契約,因受委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無償委託契約,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3、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