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說明
1.古代一種祭祀的禮儀。在月下用銅鏡收取露水,以示明潔之義。語本《周禮·秋官·司烜氏》"司烜氏掌以夫燧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漢鄭玄注:"取水者,世謂之方諸。取日之火月之水,欲得陰陽之潔氣也。"2.壯族齋祭死者的一種禮儀。
取水簡介
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許可條件
需要許可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不需許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