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犯

反革命犯是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並且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的罪犯。反革命罪是我國《刑法》中最嚴重的一類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反革命罪分為:勾結外國,陰謀危害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罪;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或叛亂罪;投敵叛變罪;持械聚眾叛亂罪;聚眾劫獄或組織越獄罪;間諜、資敵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反革命破壞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凡是因反革命罪而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統稱反革命犯。

反革命犯破壞的鋒芒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比較大,一般不易於認罪服法,接受改造。因此,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反革命犯一律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實行勞動改造。監獄對反革命犯應當嚴格管制並嚴密警戒,必要的時候可以單獨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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