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改造

刑事犯改造是指針對刑事犯的特點所進行的改造活動。刑事犯是刑事犯罪分子的簡稱,指違反刑法並應受到刑事制裁的一切罪犯,包括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兩類。為了明顯區別這兩類罪犯,人們通常把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婚姻家庭、瀆職這七大類統稱為刑事犯。刑事犯按其犯罪程度、性質、危害、刑期等不同情況,又分為普通刑事犯和重大刑事犯。

與反革命犯相區別的刑事犯,除少數瀆職犯和過失犯以外,其共同的主要特點是:貪圖享受,吃喝玩樂不擇一切手段,乾損人利己的勾當:講義氣,逞霸道,殺人、行兇、搶劫、盜竊、詐欺、強姦……,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的損失,給社會治安造成極大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間,罪犯意識、改造意識淡化,不認罪心理、抗改心理增強。對他們的改造,首先必須強化管理,主要通過分押、分管的形式,實行依法、科學、文明、嚴格管理。分押,就是應在我國原有的分押基礎上,進一步以犯罪性質為主,予以分類,實施分別關押,以避免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分管就是對罪犯實行分類管理和分級管理。分類管理指根據不同類型罪犯具有的特點予以相應的管束,發揮管理的約束、懲戒、矯治、養成的作用;分級管理,指根據罪犯的改造表現和服刑時間,實行不同級別的管理和待遇,以發揮管理的激勵、引導作用,最大限度地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和自覺性。其次要深化教育,除要抓好對罪犯的三課共性教育和個別教育以外,要加強分類教育,即根據罪犯的犯罪性質,同時考慮罪犯主觀惡習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能力,實行分類、分層、分級的不同教育,最大限度地發揮教育的針對性效應,促進罪犯轉化思想,矯正惡習,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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